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着力破除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玻璃门” “旋转门”和“弹簧门”,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郑州大都市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主体,理顺行政审批体制

  (一)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到位。除上级部门仅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上报(不协助受理、审查)的上解事项,由相关单位内设处室作为日常程序性工作即时登记、即时上报的外,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技术审查除外)。

  因法律法规变化、上级下放事项和行政职能调整等,新列入本部门行政审批清单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将有关审批职能划归行政审批办公室行使。除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复杂、依法需要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外,不得以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受理前会诊、联合审批、业务会商等方式,分散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行政审批权力。因上级简政放权要求,有关事项调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但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进行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将该事项调出行政审批办公室。在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推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

  (二)全面落实首席代表制度。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一名具有较强的法治、改革意识和专业素养及履职能力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首席代表,全权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的最终签批权,原则上不同时分管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首席代表按照集体研究的意见签批。根据上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及简易程度,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首席代表可以将行政审批决定权书面授权给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行政审批人员,并将书面授权书报送市政务办备案。首席代表任职原则上不少于2年,对审批过程中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首席代表应该予以纠正。在任期内确需调整的,应当在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与市政务办就调换原因、拟调换的人选进行初步沟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务办审核同意。首席代表任职期间,因履职不力造成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连续落后、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产生严重影响的,由市政务办建议该部门更换首席代表。

  (三)加强行政审批人员规范管理。除技术审查和法制审核外,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应当是具有1年以上审批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工作经历、持有有效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正式在编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员。因人员数量限制和审批业务需要,行政审批办公室可以委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从事接件、受理和档案整理等行政审批辅助工作。行政审批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拟调换行政审批人员的,应当事前征询市政务办意见,新换人员通过行政审批基础能力测试、初步符合行政审批人员条件的,正式履行行政审批人员备案手续。强化行政审批人员培训。培训分为专业业务培训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服务制度、政务礼仪培训。专业业务培训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其他培训由市政务办组织实施。

  二、严格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一)依法减少前置审查。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前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通过事后监管、间接管理可以解决的和上一环节已经要求前置的各类条件一律取消。对能够通过实地调查、部门互认、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个人承诺解决的,相关部门要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查询、行政机关内部征询和以加强核查管理的方式处理。严格执行市政府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制度。对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变相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各部门、基层组织不得对外开具(我市居民外出就业、学习、生活等,所在地要求提供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之间内部流转、衔接,不得转嫁给当事人实施。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示、听证和现场勘查、核实等程序外,原则上所有审批事项的流程控制在受理、审核(审查)和办结3个环节以内;需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总环节控制在5个以内。行政审批应当全程留痕,明确责任,由各个环节的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受理、审批意见和时间。受理环节应当依法接收当事人申请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核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予以受理,制作加盖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受理回执单》并送达;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者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并送达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审核(审查)环节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不予审批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办结环节应当根据行政审批决定情况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批准)、不予许可(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依法送达,不得以“批复”代替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规范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严格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等环节的设定,禁止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擅自将现场核查(现场勘查)、技术审查(含检验、检测、专家评审、鉴定,下同)、招标、考试、考核、听证、公示等作为行政审批的环节。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持有有效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进行核查。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及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不得以批前或批后公示来规避或者替代听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未明确规定公示环节,其中属于增加在审批过程中的,要取消公示环节;属于审批后增加的公示,一律采用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允许公众查阅。严格实施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除行政审批办公室能够承担的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工作外,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明确其他内设处室作为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勘查核查、技术审查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批。因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意见导致的审批结果不当的,依法追究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人员责任。非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审批结果不当的,依法追究行政审批办公室人员责任。

  (四)严控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原则上所有事项承诺办结时限控制在“1、3、7”个工作日(自受理次日起算)以内。依法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完善郑州市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规范特别程序的发起和异常件的办理。特别程序是指业务办理系统中设置的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的环节或者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招标、考试、考核、听证、公示环节和部门对其经办的市政府审批事项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的程序。现场核查(现场勘查)应与审核同步进行,原则上不适用特别程序,但承诺办理时限少于3个工作日的除外。除部门承办的市政府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特别程序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特别程序原则上可启用一次,确需要再次启用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报经市政务办同意后,在系统中再次启用。严格控制特别程序的时限,现场核查(现场勘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听证不得超过20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等其他法定方式进行许可或者审批的,或者需要公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进行。特别程序的时限自受理申请次日起开始计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完善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内部流程和交接,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在月通报中扣减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申请人试安装、调试或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隐患、完善设计图纸等的,自技术审查机构提出初次技术

审查意见次日起中止特别程序的计时,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审批办公室,由审批办公室报请市政务办中止特别程序计时,并在系统中确认。自申请人整改完毕提出验收申请或提交新的设计图纸的次日起恢复特别程序,重新计时。技术审查机构提出初次审查意见,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完善的全部内容,并依法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整改、完善时间,整改、完善以一次为限,不得反复要求申请人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完善到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许可(批准);经整改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除红黄牌预警件外,取消其他异常件办件类型。其中,补正告知件、不予受理件和不予许可(审批)调整为正常办件类型;重复录入或录入信息错误确需重新录入的,由首席代表或审批办主任审核进行纠错,需要作废的信息报市数字办审核同意后作废;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死亡或依法终止和经依法告知因申请人的原因无法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等法定审批程序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行政审批的通知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行政审批中,发现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利益纠纷或者第三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提交信访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强迫申请人撤回申请、退回行政审批申请等方式,回避矛盾,规避行政审批时限,拖延群众办事时间,增加群众负担。

  (五)深化内部并联审批。推进部门内部并联审批,凡依法设定现场核查(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招标、考试、考核、听证、公示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申请材料同时推送行政审批办公室和负责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的内设机构,同时开展书面审核和技术审查、招标、考试、考核、听证、公示等。

  (六)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建立建设项目联合审图、联合踏勘机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绿化方案、建筑节能、建筑工程施工、人防工程、消防设计、抗震设防、防雷装置设计和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各项图纸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疑难问题会商解决。联合审图单位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由联合审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一组织联系建设单位前往现场勘察,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出具现场勘察、勘验报告或者结论;疑难问题等应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共同执行。联合审图单位不接收牵头部门分发转递的图纸材料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联合审查、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审批职能部门默认同意,引起不良法律后果的,由该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