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审批权限。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借管理之名行审批之实。除法律法规新设定和上级下放省辖市管理的外,郑州市行政审批清单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强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规范化、行政审批条件法定化、行政审批材料格式化、行政审批流程科学化、行政审批内部审核并联化、行政审批时间承诺化、行政审批收费公开化、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化的要求,对市和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逐个编制办事规程,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确定审批环节和流程,实现全市不同行政层级相同部门行政审批的数量、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的基本统一。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政务办审定的办理规程开展审批工作,编制审批办事指南、格式化表单、报件示范样本等便民服务资料,在办事大厅摆放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把行政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固化到郑州市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中,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通过设置监察节点,对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进行重点监控,保障行政审批标准化成果的落实应用。

  (三)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探索搭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的协同监管和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限制其在郑州市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不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预选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中介服务事项,仍然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结果,以明示、暗示方式推荐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扎实全面推行一口受理。对纳入行政权责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便民服务事项,一律进驻同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除涉密事项外,确因场地、专业限制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分大厅,加强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和受理。按照“服务优先、辅导靠前、受审分离”的原则,打破部门和业务界限,依据社会需求和业务办理关联性,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分类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各窗口平行受理相关业务,变“多窗口受理”为“一口受理”。强化对办事群众的咨询辅导。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选派业务骨干作为专职辅导员,根据群众需求,开展相应咨询辅导工

作。咨询辅导的主要内容是办事流程解答,与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标准、申报表格填写等相关的申报辅导和受理前的预审等。辅导时,申报辅导、受理前的预审,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明显的行政审批实质问题进行辅导和预审;涉及历史遗留、疑难复杂、产业政策、专业技术问题的,仅为申请人提供相应问题的解答或解决办法,不得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报辅导、受理前的预审,辅导人员应当填写辅导告知单,对于申请人申报事项的材料及相关要求当场一次告知清楚。确属复杂、疑难问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大力推进“一次办妥”。编制公布“一次办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推行申报材料表单化、用户注册实名化,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在网上政务服务中应用。除涉密事项外,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入驻“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并对入驻事项开通在线办理服务。扩大网上审批事项覆盖面,凡不需要现场勘查的审批事项,逐步推行“在线申报、网上受理、信息流转、审核批准、反馈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实行行政审批全流程电子监察,依法公开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审批结果。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开,不得依据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和内部操作规范等作出受理与否、批准与否的决定。开展网上在线效能监督和效能问责,逐步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线上线下、自主选择、来回一趟、一次办妥”的目标要求。

  (六)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办理。容缺受理是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或手续有欠缺或瑕疵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职能部门先予以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主要申报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应当按照正常受理程序进行,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容缺办理是对于涉及申请人身份及与他人人身关系情况的,除国家已有档案材料等可以证明的外,由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事项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对容缺服务事项,申请人累计满3次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欠缺材料的,或承诺内容不真实的,列入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终生不再适用容缺办理。

  (七)创新建设项目服务举措。加快实施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探索项目建设审批服务“一号通”,实行建设项目24位代码制。推行“多规合一”、“多测合一”。以城乡规划为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与耕地保护、综合交通、水源、文化与生态旅游资源、社会事业规划等规划有效衔接,实现“多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建立控制线体系,同时将制作规划条件的测量数据成果共享,交地图和土地证附图不再单独进行测量。推进区域评估,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节能评估、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评估等实行同步评估、并行评审,为建设项目报批和设计提供基础参照。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和服务帮办机制。

  (八)建立审批改革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及时主动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容错免责的情形主要有:在制定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时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过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条件地减少非主审要件、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制度规程有所突破所产生的风险;在优化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等工作中,因注重提高效率,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在试点性、试验性、创新性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性因素和症结,先行先试出现政策性失误的;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严格对照法定条件、流程实施审批行为,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管理风险和工作失误的;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已按程序经本部门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同意的;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时出现工作偏差,但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但行政审批人员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经认定,免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影响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影响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

  四、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一)强化电子监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事项外,所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入网率、系统使用率、事项上线率达到100%,实现电子监察“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筑牢行政审批权力“阳光”运行的技术防线,完善绩效考评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形成绩效结果自动生成和风险实时防控、预警提示、督办纠错等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运行。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查处审批事项不入网运行、“两头受理”、节点代批、事后补录以及实际受理、审核和办结的时间与电子监察系统不一致等体外循环问题,严禁通过受理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方式将相关审批环节游离于电子监察之外。实行“二次录入”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与市数字办对接,从技术等各个方面入手,实现本部门专网办件系统与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的数据对接,确实不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以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为第一办件平台,解决系统实时监管缺位问题。

  (二)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跟踪跟办机制,组织“六位一体”监督检查人员或专门队伍,按一定比例全程跟踪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建立跟踪跟办工作日志,查访了解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评判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形成发现问题机制,找出薄弱环节,督促各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实行行政审批卷宗评查制度。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卷,应当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内部审批流程、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和证照发放情况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市、县(市、区)政务办应当研究制定科学的行政审批卷宗评查标准,定期对各个审批职能部门办理的审批业务卷宗进行评查,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评查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提升审批规范化、合法化水平,提高审批质量。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不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失职渎职、刁难办事群众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2月27日

  主办:市政务服务办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