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提出,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规范。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条例》对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政府数据的,规定了救济途径。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条例》还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开放政府数据的救济,除了规定不同意开放要说明理由外,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论。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规范。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数据应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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