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要义是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用户至上、体验为王。互联网作为这个时代的创新性基础设施,每时每刻都在通过互联互通拓展和打破物理和思维的疆界;由此产生的大数据是新型的生产资料,对大数据进行运用性计算将会释放出突破性的生产力。当“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性理念、元素、结构、技术和基础成为国家战略行动和主流生活方式时,法治政府的观念、原则、制度、结构和行动必然被迫或主动发生革命性转变。新时代从来眷顾先知先觉先行者。我们试着预测“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重大变革,以达未雨绸缪之效。

 
  一、诚实信用原则:法治政府理念基础的嬗替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互联网+”时代以新型利他主义为特征的各种免费经济模式的广泛应用,将冲击法治政府建设关于人性自私的理论预设,进而高度凸显诚信原则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基石,近代以来主流经济学理论普遍认为利己主义是经济伦理的唯一向度。传统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分享了这一人性论基础。启蒙时代以来的思想家们在解释国家和政府的必要性时,一个基本逻辑就是:既然人性本恶,不妨以恶制恶;国家和政府就是一种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恶,是为防止无组织的、分散的众人之恶吞噬所有人的安宁与幸福,避免文明社会蜕化为丛林时代的无奈选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权力尤其具有滥用的基因。因此他们主张建立起代议选举制、三权分立制、违宪审查制等一系列制度来防范政府之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行政法体系,都以控制行政权滥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早期的干预行政时代强调对行政权的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到晚近的给付行政时代强调对行政权的程序控制和对相对人权利的无漏洞保护;从行政行为类型理论到行政违法形态理论,再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裁判类型,概莫能外。这种传统的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基础,基本上是与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发展,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和垄断资本主义时代演生的生产关系变革相适应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合历史性与合逻辑性。当然,传统行政法的控权理念并不排斥以最佳性为视角的“新行政法”的发展。
 
  时代发展至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阶段,越来越多以利他主义为前提的成功商业模式,使人性自私的假设遭受了诸多现实的冲击与挑战。我们可以发现,今天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在讲利他主义,讲分享经济,讲免费模式。十多年前,中国互联网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美国eBay正大举进入中国,面对行业老大和媒体宠儿,新生的阿里巴巴公司决定进行一场生死对决,其致命武器就是淘宝网服务免费,eBay则断言“免费不是一种商业模式”。现在我们可以看到,阿里巴巴已建立起庞大的互联网商业帝国,eBay在中国市场却黯然出局,而免费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常态。当下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各种平台,如微博、微信、支付宝、360杀毒软件、大众点评等,很多都是免费的。特别是网约车软件近乎疯狂的营销和补贴,当所有人都在质疑如此不计成本地凶残竞争,他们靠什么赚钱,会不会破产的时候,他们仍在不断的烧钱。为什么?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的利他主义。这个时代商业活动的目的仍然是利己,但却以利他主义方式行事,它以“羊毛出在猪身上”的方式获取利润。换言之,“互联网+”时代利他主义的商业模式颠覆了传统买与卖之间的二维经济关系,这种新型的利他主义商业行为不能简单用传统的基于人性自私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进行解释,正如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提出并论证的利他主义经济学所指出的,利己主义不再是经济活动的唯一伦理向度,利己主义经济学亟待修正。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从IT时代快速跨越至DT时代,一种以诚信为基础集聚用户量,以依赖为基础彰显用户体验为王,以“随时、随地、随心”重构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已经来临,它要求利已的生意必须建立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基础之上,它让诚信成为商业成功的基础条件,它引导着产品提供者从利他中获得溢出的自我利益。
 
  “互联网+”时代的这种新型利他主义经济理念,也许会带来政府法治理念基础的重大变化。虽然我们无法从生物学意义上改变人性的自私基因,也无法在治理实践中消除公权滥用的嫌疑,但是有理由期待,在“互联网+”时代,自私的人性将高度隐匿,诚信分量将大大提升,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出的信赖保护原则等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将日益凸显。
 
  二、相对人中心主义:法治政府权力关系的重塑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命题。“互联网+”时代用户至上、体验为王的生存法则将解构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格局,进而生发出新的行政相对人中心主义的法治政府权力关系。
 
  传统行政实践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等。虽然传统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滥用、保障相对人权益为宗旨,但基于人性的弱点,不得不服从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权一方以极大的管理权威、优势地位乃至强制效力。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教科书都在强调行政活动具有强制性,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服从和执行;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可权、征收征用权、处罚权、解纷权、强制执行权等,相对人原则上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决定,即便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必须贯彻复议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等等。这种国家治理中实质上的非对应关系误导了学者得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性的结论。罗豪才先生早已明确指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作为行政法主体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非对称性结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印证了罗豪才先生倡导的“平衡论”,而且改变着行政法律关系从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逐步演变为行政相对人中心主义的政府治理结构。
 
  “互联网+”时代,用户至上、体验为王是所有互联网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正如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所言:在“互联网+”的时代里,用户不会想了解你的技术是否很牛,不会想知道你的公司有什么伟大的梦想,他们真正在意的是你的产品给我解决什么问题,创造什么价值;在互联网产品越来越同质化的时候,谁能够从用户需求出发,把体验做到极致,最后让用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感受到方便、愉悦、放心,谁就可以真正地赢得用户的信任;这就要求企业做产品的时候要时刻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发自内心地尊重用户的利益;无论商业模式千变万化,用户基础才是王道。只有市场竞争才能让企业竞相去讨好用户,争取用户,而“互联网+”无疑创造了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争相推广自己的免费商业平台,比如支付宝成功之后各种高回报的金融创新平台的出现,微信成功之后各种社交软件纷纷登场,这些后来者都是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用户,尽可能多地将用户留在自己的平台系统内。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的用户中心主义。这种理念之所以能够日益成为现实,就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不对称,公开、共享和透明成为时代的显著特征,用户从过去默默无闻、有气难出、有权难维的弱势局面,变成了随时可以用点赞、好评抑或差评、吐槽等方式形成压倒性规模的意见表达,从而扭转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进而回归“用户就是上帝”的本源。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我们无法将政府这一公共产品的专职提供者定义为具有争夺和讨好用户动力和意愿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可以随时通过政务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了解各级各地政府提供服务的好坏优劣,进而动手点赞或者用脚投票,让暴露在信息时代的各级各地政府感受到强大的外部压力。就内部动力而言,正如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所指出的,各级各地政府之间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尤其在中国,各级各地政府实为一个个激烈竞争的“公司”,他们存在通过提升投资环境、服务质量、政务口碑而获取官僚系统内部竞争优势的动力。在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的双重驱动下,“互联网+”时代对用户至上、体验为王的强调以及为此提供的支持和保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的权力关系结构,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对抗性权力关系结构,将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性权力关系结构。
 
  三、扁平化与多元化:法治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
 
  组织结构是权力关系的投射。在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互联网+”时代,随着相对人中心主义的出现,法治政府的组织结构将从金字塔形转型成为扁平化与多元化的面相。
 
  按照传统的权力与合法性层层传导的组织原则,政府的结构是金字塔形的,一元化的行政主体之外很难容忍和承认其他治理权威。在我国,行政机关按照科层制原则逐级设置,行政权行使主体必须依法获得设定、授权或委托,行政职权泾渭分明,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位阶严格,公务员之间上下有别,权利救济主体的管辖权限壁垒森严。这种科层式的一元化体系有其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不断对其进行反省,如强调科层制结构受制于主体的精力能力和所能凭借的治理资源,在事实上无法灵活运转和有效传导等。随着“新行政法”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政府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已渐显疲态。
 
  我们知道,数学领域有一个著名的六度空间理论,又叫小世界理论,认为任何两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五个中间人就能联系起两个陌生人。该理论隐含着一个判断:联系方式和联系能力决定联系机遇。“互联网+”时代的世界将会因沟通条件的改善变得更小,也会因互联互通的拓展而变得更大;在变小的同时将变得更扁平,在变大的同时将变得更多元。这样一个多元而扁平的时代并不遥远,或许在5-10年之后,六度空间理论就可以修正为三度空间理论。事实上,从1946年世界第一台计算机被发明以来,人类与互联网的连接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PC机时代,是单个人类与互联网的连接,尚需要借助网线等物理设备。第二阶段就是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只要拥有一部联网的智能手机,我们就可以实现衣食住行的全方位互联网化。第三阶段则是万物互联时代,现在已经开始的物联网是一个起步。真正到了那个时代,我们身边所有的物品都可以成为一个互联网端口,甚至我们人体都会成为一个端口,人一出生就可以被植入智能芯片,实现高效的连接与沟通。到那时,也许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就像著名的科幻小说《三体》中描述的三体人一样,省略了语言的媒介而直接实现思想的互联。当然,为了防范伦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有必要对这类互联互通作出一些技术性限制。总之,在“互联网+”时代,基础设施是互联互通的,技术革新是无界分享的,参与主体是众生平等的,数据信息是铺天盖地的,主体行动是无时无刻的,而其终极追求则是万物互联。
 
  在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时代,既有的金字塔形政府组织结构将首当其冲失去意义。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技术的帮助下,政府活动的中间环节和层级几乎都可以省略,任何行政主体之间都可以自由联通和直接对话,最高治理层级可以对最基层的治理信息进行全面搜集和高效获取,进而作出分析、研判和决定。换言之,作为前信息社会产物的金字塔形政府组织结构将日益呈现出扁平化状态,治理权力和治理效果的传导将真正实现“一竿子插到底”。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专车服务就是一例,借助互联网平台,专车与乘客之间实现了精准无缝对接,既有的政府监管层级、监管手段和无法言明的权力寻租都将失去空间。不仅如此,传统上行政权力对治理权威、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的一元化垄断也将被打破。在“互联网+”时代,主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将得到空前加强,伴随而来的是自我管理和共同治理能力的极度提升。由此,传统的单主体、单中心、一元化治理将转变成多主体、多中心、多元化治理。目前浙江省正在探索或实行的司法网拍、淘宝解纷和“互联网+”送达等改革措施,就是在传统一元化治理权威和资源之外开拓多元主体与空间的努力,这必将进一步打破传统法治政府建设封闭化的运行状态。
 
  四、开放、互动、一体化:法治政府运行方式的升华
 
  运行方式是基础理念、权力关系和组织结构的自然产物。“互联网+”时代政府的运行方式将改变既有的条块分割、信息孤岛以及立法、行政与司法相对隔绝的状态,进而实现开放、互动与一体化之升华。
 
  传统法治政府建设格局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封闭、隔离和碎片化的状态。法治政府建设的各类主体之间是条块分割的,在职权、程序、人员等方面都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存在。就单个行政主体而言,其搜集、存储、分析和运用信息与数据的能力有限且成本高昂;即使借助于计算机技术,由于传统行政的惯性和条块分割的现实,看似政府机关掌握了海量数据和信息,实际却是数据海洋中一个个信息孤岛。就相对人而言,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能力孱弱,成本巨大。换言之,传统上政府及各部门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信息既不对称,又缺少足够的流通。同理,根据传统的国家权力分立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间也是分立和隔绝的,三者在权限、程序、人员上无法兼容,信息、数据和资源难以共享。表面上满足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设计,实际上却带来法治政府乃至整个法治国家运行成本的提升和运行效率的低下。
 
  “互联网+”时代以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为基础,强调信息数据的连接、共享与安全,由此带来了信息高速公路乃至信息全连接、全天候、全透明的流动。正如2015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所希望的,“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 “互联网+”时代随时随地记录在案的大数据及其溢出效应将大大提升行政的自我修复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交通事故案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进入互联状态,自动报警接警不在话下,受理后管理部门可以即时获悉车主、车辆、保险、监控、历史违章等信息,责任划分因此快速进入确认状态。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则随时提供最权威、最系统、更新最快的交通事故类型化法律规范分解材料、过往法院裁判统计数据及全部案例、细分的学术研究成果。移动App也同时提供各种线上线下的法律服务连接,纠纷处理者和事故当事人因此可以获得清晰的处理建议和理性的自我决策。如果协商不成,经法定程序进入诉讼后,法院将通过信息共享直接调取相关证据,避免重复举证查证质证,并通过大数据提供的先例和有效法律作出裁判。裁判经法定程序生效后即进入即时授权的直接执行状态,如进入被执行人的支付系统直接实现裁判内容。案结事了的同时,所有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同步进入政务信息库,有关部门将根据大数据运算结果,有效改进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直到完善立法,这样的跨界融合无疑会带来行政效益几何级数式的增长。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将政府理解为治国理政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供应商,在用户至上和体验为王的互联网时代,如果政府以非正当的动机确立目标、设计制度、指导行动,作为产品和服务接受方的相对人即可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目的揭露、群体召集和多元共识行动,从而改善或变更政府治理,达成善治;相反,如果政府的目标、制度与行动符合良法善治的方向,作为用户的相对人将会报以好评、点赞,以及更进一步的参与、配合和支持。也就是说,简便、快速的表达方式和充分全面的意见交流丰富了人民民主的生产方式,使之不断产生新型参与形式和互动模式。与此同时,“互联网+”还将开放式地连接起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循环系统,实现国家整体性高效治理。它将是一个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一个由多方国家权力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共同构成的互动系统,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都基于各自的利益创造价值,并互相传递,不断提升,从而产生出更大价值和利益,并形成良性循环。这就是“互联网+”时代开放、互动、一体化的治理格局。
 
  五、结语
 
  美国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曾说:“未来已经来临,只是尚未流行”。前述畅想只是一个初步描述,在很多方面或许不够精细,或者过于前卫,抑或过于跨界,但我们坚信,“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曙光已经初现,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追随“奇点”(Singularity),直击“痛点”(Pain Point),共同拥抱这个时代,共同创造无愧于这个时代的伟大价值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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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吴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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