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工作的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务”将成为我国政务发展的新方向。“互联网+政务”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盘活政府拥有的数据资产,使服务于国家治理、企业决策、个人生活服务等,使政府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贴近民心,提升政府在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安全、应对危机方面的能力,使政府管理运行更加高效、透明、便民,提升政府对百姓的公信力。

 
  “互联网+政务”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O2O政务服务新模式,实现业务全流程的在线办理,使业务办理流程更加优化、清晰、简便,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阳光、高效、服务型的智慧政府。

 
  PPP解困政务信息化
 
  构建“互联网+政务”的新兴政府,需要建设大量的政府信息化应用,诸如政府电子政务网、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很多政府行业应用。这些政府信息化应用的建设、运维、运营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百亿元,例如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自建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利用率不高,运营商具备这些基础设施资源但却参与不到政府信息化建设中,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与此同时,政府也不具备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和专业的技术、人才。在信息化应用建设中,政府的职责不是建设、运维,而是管理、引导、监管、社会福利等方面,而能够承担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企业单位又由于各种规章制度和壁垒不能完全参与进来。
 
  政府在进行政府信息化应用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以采用PPP模式,借鉴在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已有的PPP模式的成功经验。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Public”指的是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它合格机构;“Private”主要是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2015年,我国政府紧密出台了一系列PPP激励措施。当前,通过PPP模式建设政府信息化应用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河南开封,政府通过探索运用PPP模式,建设政府公共信息化 “数字开封” 大平台,不仅成功吸引了社会资本投入资金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使政府节约了大量设备投入资金,减少了各部门的维护成本,而且用户可以低价使用通信运营商和应用开发商提供的优质服务,运营商和应用开发商也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了市直各部门之间数字、信息等软资源相互共享,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多赢局面。
 
  在美国,印第安纳州政府采用PPP模式,不花一分钱就拥有了全面而完善的网络综合服务系统。同时,其合作的企业也通过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利用对网站部分信息收取费用实现了盈利,充分达到了双赢效果。

 
  重组政府信息化模式
 
  政府信息化应用的建设和运营应引入市场机制,以项目为主体进行融资,实行政府引导、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的PPP模式。PPP模式下的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运营的组织模式,应以政府下属单位、电信运营商、应用提供商通过合资入股(金融机构既可以入股也可以资金方式投资参与)成立项目公司(SPV-特殊目的机构),让社会企业全程参与,从而发挥政府、运营商、社会资源各方优势,达到最佳的技术、人力、管理方式等资源配置,为公众提供合理、高效、优质的政府信息化应用服务。其组织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 PPP模式政府信息化应用组织框架图
 
  PPP模型下的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与运营组织中,每个角色有不同的职责分工。
 
  政府,由于是政府信息化应用项目,存在社会公益性质,因此政府应该指定下属单位参与进来,并且政府应给予PPP公司相应的政策扶持:颁发特许经营许可,化解政治、法律等风险;参与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负责项目监管,制定政府信息化应用的定价标准,并监督项目运营。PPP模式通过募集社会资本,节约有限的建设资金,对于政府来说不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更是政府管理机制的创新。随着社会资本的“加盟”,技术、人力、管理方式等方面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这就有利于其将过多精力从项目本身脱出身来,把工作重点放到引导、监管、社会福利等方面,这也是政府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机制的表现。
 
  通信运营商,发挥着国家信息化发展的主力军作用,肩负着宽带中国、光网城市、“互联网+”、信息惠民、智慧农村、普遍服务等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使命,在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中也承担必不可少的责任。通信运营商具有超大规模云计算数据中心、物联网基地、大数据开发平台、全面覆盖的无线和固定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能够为政府信息化应用提供承载所需的机房硬件、云计算数据中心、大数据平台、宽带网络及4G移动网络等基础设施;运营商完善的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能为应用发展拓展市场空间;运营商遍布全国的运营支撑和客户服务队伍,能够为应用的运营提供坚实的服务保障;运营商参与到政府行业信息化建设中来,既减少政府的建设投资,又增加运营商的企业效益,并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应用提供商,具有完整的产业整合能力,负责PPP公司的立项。在项目规划时,可提供完整的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运营方案;在项目建设时,可提供应用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支撑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运营时,可提供公司运营方案,并为用户提供多方面的应用及相关产品。
 
  项目公司(SPV-特殊目的机构),实行公司化运作,是项目运作和运营的主体。针对特定项目和资产,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负责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市场拓展等工作,以及全流程的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与政府下属单位、通信运营商、应用提供商等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收益。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金融机构通过收取本金利息的方式获取收益。
 
  用户,PPP公司主要采用使用者付费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PPP公司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公众客户免费使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信息化应用,企业客户通过集团形式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取经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后的得出结果。PPP公司是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原则成立的公司,但鉴于是以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为目标成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应建立相应的政府运营补贴机制,当PPP公司连续3年低于预测收益时,PPP公司可申请政府补贴,或者放弃项目;当连续3年收益超过预期时,政府分享超出预期的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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