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让申请人反复跑腿,压件不报,压件不办,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工作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 针对行政审批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近日,我市出台《网上审批电子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三类责任追究对象,第一类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具体是工作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第二类为行政服务管理部门,在市本级就是市行管委;第三类为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在市本级就是市信息化办公室。《办法》重点对责任追究的不同对象的不同责任进行详细划定。行政审批承办人有操作过程中谎报数据、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等13种问责情形;行政审批审核人有故意推诿、拖延或拒绝的,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增减审批环节等13种问责情形;行政审批批准人有行政审批体外循环的,指使承办人或审核人办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等12种问责情形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有不按规定受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的,对于群众投诉处理不及时等8种问责情形;信息技术服务部门有越权操作,擅自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造成不良影响等3种问责情形。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五种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调离审批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关于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各尽其责的原则,对实施责任追究的部门进行了划定。其中对于情节较轻的,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或责令调离审批岗位;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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