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家门不一定就是一家人!在分析网络治理问题,在构建网络治理中美关系的时候,一个最根本、最重要也是最被人忽视的问题是:必须区分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在世界人们想当然的印象中,这两个价值观似乎就是一回事。其实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不是一回事,有时候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当然,美国政府也似乎很享受这个“误解”,毕竟互联网是美国发明的,而且世界公认互联网就是美国政府,或者说军方资助的成果。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几个传播很广的认识上的误区:1、互联网是美国政府或者说是美国军方的产物;2、发明互联网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核打击。其中还有很多绘声绘色的传奇般的故事。但是,互联网项目的早期发起人和发明人,都从不同角度否认了这个说法。互联网项目的确来自于政府项目,来自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规划署(ARPA,AdvancedResearch Project Agency)。而ARPA 的确是因为当时应对苏联挑战而紧急成立的机构。直接促成了1969年互联网的诞生,“为开发互联网,政府提供了将近20年的资金支持。这真是非同寻常的好事。源源不断的资金造就了奇迹。”互联网之父之一的文特·瑟夫说。但是,互联网项目本身的初衷与内容却与军事目的无关,并不是为了防止核打击,而主要是为了将分散的计算资源联接在一起共享的初衷。政府和军方的资金支持并不能等同于政府和军方的项目。很简单,政府支持基础性研究是全球普遍性的制度。就像我们国家支持的诸多863项目,内容并不等于纯粹为了国家军事和政府目的。互联网诞生故事的政府色彩和军事色彩,更多是人们后来的演绎和想当然。神化这些故事,并不能排斥背后的政治目的。
当然,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其实是两回事。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在,无论从根源上还是目的上,两者都有着本质性的差异。
第一、美国政府的价值观首先是政治至上,政治导向。真正的美国互联网主导性价值观恰恰是去政治的,甚至是反政治的。所以,尽管受到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对,美国政府依然会热衷于全民、全球、全息的网络监控。依然热衷于将互联网军事化、政治化,在全世界各地担当“颜色革命”的推手。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互联网的发展与繁荣,并没有兴趣。政治至上,这一个鲜明的特性就可以将美国政府与互联网本身泾渭分明地区分出来。无论是颜色革命、网络外交、网络监控和网络攻击,还是各种全球网络治理的争端,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的兴趣和热情,都是处于政治目的。超越政治,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要求和目标。所以,互联网在美国政府议程上,更大程度取决于固有的美国政治运行机制,而不是真正的互联网本身。互联网作为美国政府的政治工具,这一定位本身,是辨析很多问题的根本。所以,真正的互联网价值观,对于人类互联网发展的真正贡献,并不来自于美国政府,而是来自于美国的学术团体、互联网创业者、企业家和民间机构。曼纽尔·卡斯特将网络文化归纳为四层结构性特性:技术精英文化、黑客文化、虚拟通讯文化以及企业家文化。他总结说:“网络文化是由人类技术进步过程中的技术统治信仰组成的,由崛起于自由、公开的技术创新性黑客社会执行,深植于以重塑社会为目标的虚拟网络之中,并由金钱驱使的企业家在新经济的运行之中使之物质化”。这里面当然不包含美国政府的政治文化,而政治文化恰恰是网络文化需要警惕和反对的。所以,当奥巴马很热衷于飞去硅谷拜见各位互联网大佬,但是互联网大佬们却并不那么待见美国总统。双方利益诉求和价值观诉求的根本性差异,是根本!
第二、美国政府的价值观有一个最堂而皇之的根本判断标准:是否符合美国利益?符合就支持,不符合就反对。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当然大大超越这个狭隘,站在一个时代的角度树立了今天全球都高度认可的开放、共享、自由、平等、创新的互联网精神。互联网精神是站在一个更高的境界上,超越国家,也超越时代,真正代表了正在开启的面向未来的新文明。希拉里等美国政客努力标榜和宣扬的“互联网自由”,主要服务于美国政治目的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与互联网精神所倡导的自由,不是一回事。政客们喜欢误解和偷换“互联网精神”的概念,但是,我们自己必须能够善于区分。仅仅“是否符合美国利益”这种狭隘的价值观当然不可能为全球网络空间整体做出正确的事情。
第三、再进一步深入说,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从诞生初期的基因中就充满了反政府,尤其挑战工业时代集权控制式的传统政府。至今,也不待见。互联网精神的这些理念在很大程度是是对美国政府和现实社会过度僵化的反叛和制衡。美国政府更多时候是出现在互联网价值观的对立面。比如,开放,对应于日渐封闭的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制度;自由,对应于越来越严密、完备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共享,对应于不断变本加厉唯利是图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应于固化守成不宽容失败的产业和商业体系;平等,对应于越来越分明的社会阶层和等级制度;协作,对应于不断专业化、流程化的社会知识结构和割裂的协作精神。简·梵·迪克总结认为美国网络治理有着三大力量:早期互联网设计者和早期使用者确立的自由意志模式、企业界的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和美国公共利益模式,这三大有着独特价值观和强大影响力的能力狙击、抗拒着政府控制、管制和垄断权力的努力。这个多方博弈的格局很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是政府,而主导互联网标准的学术团体、建设互联网的企业以及影响互联网政策的非政府组织,则是另一回事。恰恰是它们之间不可调和的价值观冲突,让互联网有了一个良性健康的发展空间。如果是真正美国政府主导,那么,互联网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也难以发展。当然,尽管如此,美国政府在互联网方面越来越强大的控制力和主导地位,并不应该低估。
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美国互联网的价值观冲突与对抗是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棱镜门就是最近最鲜活的例子。而早期的例子,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政府屡屡粗暴地站在好莱坞传统大公司的立场,将非常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加诸于网络空间,进而影响全球的规则。比如备受业界和民众反对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8日与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并于1998年10月28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又比如2012年,业界和网民发起网络抗议,而最终功败垂成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该法案给予美国政府权力监控互联网的侵权行为,使政府更容易以侵犯版权为理由关闭被控告的网站。该法案由于活动者和民众之努力之下,失去了多数支持,由提案议员撤回。
以上是要说明,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互联网的价值观,不是一回事,美国政府希望自己在全球可以代表互联网本身来宣扬互联网价值观,其实是牛头不对马嘴。在美国,围绕互联网,政府、私营企业、NGO、学术团体和民众等不同层面的不同主体,都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它们之间处于相互协同与冲突的博弈之中,具体的事情和具体的问题,都应该加以区分,不应该简单混在一起。
当然,美国政府的价值观与互联网的价值观不是一回事,却依然有着更多共同点。求同存异,这个词汇在这里倒是很恰当。这方面的分析,我们另文再说。至于互联网价值观与资本主义价值观和共产主义价值观,彼此谁更接近,谁更相通,我们可以抛开更多的意识形态,从历史演变,从重大事件和核心思想家身上,从未来发展趋势等角度,去进行深入的比较与剖析,这是一篇非常有意思的论文,当然也是非常有挑战性的论文。能力有所不逮,但是还是要努力去尝试一下,敬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