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一场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的改革在我国拉开帷幕。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2003年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沿着扩面增量和规范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改变了传统的政府采购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现象,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原则,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3年的1659.4亿元迅速增加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增长近十倍。2013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总采购额占采购总规模的76%。政府采购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政府采购与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斗争还远未结束。时至今日,高价、豪华采购现象仍屡有发生,围标、串标事件仍偶闻于耳,不时刺激着公众的敏感神经,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因此,在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如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改革部署,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继续发挥好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创造公开竞争市场环境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命题。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出现与发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参考的解题模式。政府采购电子化是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的发展而出现并快速发展,是将信息技术在线应用于政府采购的管理、实施、评估以及报告各个阶段的一项新的工作方式。它不仅是对传统政府采购方式方法的变革,更是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操作模式的重大改革,需要对现行政府采购的管理理念、工作职能、机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造,其本质是一项重大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政府采购电子化不仅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等方面优势明显,在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也是大有可为。
 
  一、提升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能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政策法规、招标信息、中标结果等信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共享性和获取便捷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达到最大范围的告知,使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竞争,让竞争更趋公平。
 
  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让公众在网上看到采购的全过程,相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使各个环节操作者的作弊机会大大降低,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趋近于“阳光下的交易”。
 
  二、重塑了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能更好地从环节上减少腐败。
 
  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通常表现为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中的双方或多方结成攻守同盟,在招标需求编制、投标、评标、验收等环节互相配合,谋取不正当利益。传统监管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侧重事后监管,对采购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缺乏监控手段,往往充当的是“起火”后的“消防员”角色。
 
  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通过采购需求电子传递、电子投标、电子评标、语音自动抽取专家等技术手段,物理隔离采购当事人,减少采购敏感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涉密信息的泄密风险;减少采购当事人面对面“亲密”接触的机会,防止“勾肩搭背”,构筑起采购当事人之间的“防火墙”。
 
  三、实现了政府采购痕迹化,能更好地从心理上震慑腐败。
 
  政府采购过程记录数量多、信息量大,且部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保管。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益一致时,双方很容易达成某种默契,隐瞒、藏匿、修改采购过程记录,妄图“踏雪无痕”,共同逃避监管。
 
  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利用“机性”的优点克服“人性”的弱点,用“无情”的电脑代替“有情”的人脑。通过人机互动和视频监控,使采购当事人的每一个动作,甚至每一个采购想法都在系统中留痕、留声、留影,既能规范行为,又能保护干部,促进廉洁采购。
 
  四、搭建了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能更好地从体系上惩戒腐败。
 
  传统监管方式下,监管部门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纸质方式传递、送达,不易查询,无法实现部门间、行业间信息上的共享互换,容易造成不良行为记录成为信息海洋中的“孤岛”,难以对四处投标的失信者产生实质影响。
 
  政府采购电子化通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将政府采购失信者的不良行为在统一电子化监管平台上进行披露和曝光,借助电子化渠道广而告之,让失信腐败行为“坏事传千里”,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合力,达到强化行政监管约束的效果。
 
 
  正是因为电子化具有透明度高、存储量大、时效性强、传播性广等特点,政府采购电子化日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成为当前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潮流。为此,苏树林省长还曾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做过专门批示:“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网络在线监管”。
 
  苏省长的批示为今后一段时期省内的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网络在线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一起努力,共同营造有利于实现电子化监管的体制和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突出抓好“四个推进”:
 
  一、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公开,做实“业务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重要原则。监管部门应在逐步放松采购活动程序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基本实现“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之外,一律公开”的信息公开目标。
 
  一是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相关政策,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和电子环境,切实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努力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方面,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全程监管,满足“过程受控”。
 
  过程受控,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监管部门要加快对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进行规范清理,明确当事人的职能范围、操作程序、办理时效、违规责任,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一是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使财政支出精确、细化到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使从预算编制开始,到预算执行情况、采购资金支付、资金节余和资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让从采购需求的提出,到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参与的供应商、验收情况等采购过程中的每一项记录都有迹可寻,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精细化管理。
 
  二是按照全程受控、重点防范的要求,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特点,合理设置电子监察节点,科学设定预警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三、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全程记录,保证“全程在案”。
 
  政府采购过程记录不仅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采购电子记录的管理必须与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是确保电子记录全面、客观。监管部门要合理制定政府采购电子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分类,按照信息的属性,完善电子记录工作各项制度,强化记录上传、整理、管理责任,保证电子记录的完整、真实、有效,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全过程。
 
  二是确保电子记录安全、可靠。监管部门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电子记录安全保障系统,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安全防护能力。
 
  四、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全面评价,实现“永久追溯”。
 
  政府采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带动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发挥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一是加快政府采购领域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加紧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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