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今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传递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明确信号。近期召开的江苏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号召,坚决扛好经济大省挑大梁责任,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审判工作、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努力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目 录 案例一 金融机构未提供实质服务而以“息转费”等形式收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变相利息 ——某资管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限定就医范围条款认定无效 民营医院合理治疗保险应赔 ——赵某、钱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被判高额赔偿 ——某科技公司诉甲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四 先行判决破解合同履行困局 加速无争议工程款兑现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自媒体失实文章侵害企业名誉 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于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六 穿透“背靠背”条款壁垒 消除中小企业营而不收顾虑 ——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某工程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破产挽救新质生产力企业 重整赋能重返清洁能源市场 ——某动力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一 金融机构未提供实质服务而 以“息转费”等形式收取款项 应认定为变相利息
——某资管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在建工程等财产作为担保向某银行贷款3.7亿元。某银行依据前述贷款合同向某置业公司发放14笔共计3.142亿元贷款。其中,某银行向某置业公司发放首笔5100万元贷款后,某置业公司随即将其中1500万元以服务费名义转账至某银行指定账户。贷款到期后,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某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资管公司。某资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63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并就相应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1月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诉讼中,某置业公司主张其向某银行支付的1500万元服务费实为某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取的变相融资成本,理由是其虽与某银行《金融与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外汇业务综合服务协议》《“回款通”对公综合收款服务协议》等协议,相关服务未实际发生或质价不符,请求将该笔款项在借款本息中予以冲抵。某资管公司、某银行则主张,某银行已按照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服务,该笔1500万元服务费与本案借款无关,不应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某资管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2.46亿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某资管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金融司法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未机械割裂金融借款合同与关联服务合同,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对交易安排进行实质性审查,综合考量合同履行、质价相符、双方缔约地位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有效揭穿了“息转费”的不合规操作。本案裁判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其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实质性内容且与费用相匹配。对于未提供实质服务或服务不达标的收费,司法应予否定性评价。判决结果精准契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通过规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案例二 限定就医范围条款认定无效 民营医院合理治疗保险应赔
——赵某、钱某诉某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其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术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患者系恶性血液病。有复发风险。多数恶性血液病难以根治,现代治疗可以使生存期延长。需要定期门诊随诊检查和巩固化疗。但因医疗资源紧张,到下次治疗时不一定能满足您的住院需求,届时为不耽误您的病情,请您及时联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医院)、当地或者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一家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认为,该分院系民营医院,在该民营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也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法院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案涉保险条款将同等医疗资质的民营医院排除在可选择医疗机构范围,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不符。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而言,保险本应成为其分散风险的工具,而非让其陷入要么接受排除对民营医院医疗资源选择权的条款、要么接受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两难”境地。本案中,通过依法认定案涉保险条款无效,在消除对民营医院隐形歧视和隐性壁垒的同时,维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案例三 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 被判高额赔偿
——某科技公司诉甲公司等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该公司发现在《狂飙》首播热映期间,甲公司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有关该剧的视频,涵盖第一至三十九集的全部内容;在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设置的“综合-影视”分类专区中有《狂飙》剧的直播及回放选项。2023年1-5月,某科技公司向甲公司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内容。该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将“狂飙”作为搜索联想关键词,并通过设置话题及合集方式进行图文介绍,对侵权短视频进行主动编辑、整理,且案涉直播作品位于专区下电视剧分类的显著位置,点击封面上明确使用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处于热播期,而案涉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均极为巨大,甲公司应该很容易发现侵权,但其未能积极作为,故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其次,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全面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虽然某科技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甲公司违法所得均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已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上限,应当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许可费用、甲公司的过错及某科技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甲公司赔偿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当前频发的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所涉作品为2023年现象级热播影视剧《狂飙》。裁判不仅涉及巨额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适用、平台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计算等多个维度实现了重大突破。本案裁判标准,强化了对民营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振了民营企业的维权信心;通过平台责任边界的划分,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亦对助力民营文化产业的良性循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具有深远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案例四 先行判决破解合同履行困局 加速无争议工程款兑现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合同履行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总价为2.37亿元。工程竣工后,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主张工程总造价为2.74亿元,扣除已付款部分,房地产公司仍应支付约6900万元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则提出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不按图施工、扣罚款等情形,要求扣减相应金额。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建设公司申请对合同外增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公司则申请对其主张的调减项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已竣工售罄,存在债务清偿风险,全案等待鉴定后判决将损害承包人债权及农民工工资等权益,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等进行核对,后房地产公司自认尚欠工程款4800万元(含未到期质保金700万元)。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4100万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及利息。对于增项造价、扣减项等争议事项,则另行启动司法鉴定,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先行判决作出后,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面临结算争议复杂、鉴定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等痛点,且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复工续建、公共利益保障等紧迫问题。本案中,针对鉴定程序受阻、争议事项短时间内无法查清的情况,法院打破“全案审结再裁判”的思维定式,运用先行判决,将无争议工程款从复杂事项中剥离并优先裁判兑现,不仅破除了鉴定僵局导致的承包人债权实现滞后问题,还间接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兑付和上下游产业供应链稳定,有效避免因全案久拖不决引发的债务风险扩大。本案形成的“剥离无争议事项-聚焦核心矛盾-分段化解纠纷”裁判思路,彰显了司法在平衡各方利益、防范群体性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中的功能价值,对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释放经营活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五 自媒体失实文章侵害企业名誉 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于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材公司在建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自媒体人于某在其网络专栏及多个平台发布题为《某公司被查出偷工减料》的文章,称该公司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项目施工现场的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多次被各地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文章附图并无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能够反映某公司产品普遍存在问题的依据。于某文章发布后,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收到多家合作单位终止合作或减少供应的通知函。某公司认为,于某文章内容多处失实,严重损害其名誉权,导致多家单位与其终止合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1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章称某公司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且被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于某作为自媒体运营者,未审慎核实相关信息,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文章传播后导致公众对某公司产品质量产生负面评价,于某行为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行业地位、名誉受损以及对经营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遂判决于某删除各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在各平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费2万元。
【典型意义】企业名誉是企业经由长期经营形成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评价,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等特点,在为舆论监督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信息扩散、侵害他人权益的潜在风险。自媒体从业者如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涉企信息,极易损害企业来之不易的良好名誉。本案判决制止了缺乏依据贬损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为自媒体舆论监督划定了合理边界,对于稳定企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穿透“背靠背”条款壁垒 消除中小企业营而不收顾虑
——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某工程局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局公司系大型企业,某信息科技公司系小型企业。2022年3月31日,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某工程局公司签订《BIM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149万元;所有服务完成且建设方支付给某工程局公司相应完成节点的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方支付给某工程局公司相应完成节点的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款的20%;质保期为合同生效期满一年。
2022年7月25日,某工程局公司确认某信息科技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并支付20万元服务费。2024年3月22日,某信息科技公司向某工程局公司催要剩余进度款99.2万元,某工程局公司以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相应进度款及结算款为由拒绝支付。某信息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局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服务费99.2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局公司系《BIM服务合同》相对方,其负有依约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某工程局公司已确认某信息科技公司完成全部工作并交付且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某工程局公司作为大型企业,现仅以建设方未向其付款,未达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不当转嫁经营风险,损害了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遂判决某工程局公司向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992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的条件或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条件等。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已经按约交付且超过合同约定质保期,某工程局公司仅以合同约定建设方未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拒绝支付到期货款,本质上将营业风险转嫁给某信息科技公司,有违公平竞争。本案在实质性审查付款条件、交易情况后依法认定该“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以司法裁判为拖欠企业账款行为划定“红线”,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参与经济市场竞争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司法裁判树立鲜明规则导向,以法治之力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心剂”,破解中小企业“收款难、回款慢”难题,坚定小微企业发展信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破产挽救新质生产力民营企业 重整赋能重返清洁能源市场
——某动力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动力科技公司系江苏省首家拥有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清洁能源中锂电池的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曾获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持有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资质具有市场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自2022年起,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出现债务违约,导致诉讼缠身、融资无门,濒临破产。2025年1月23日,溧水法院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动力科技公司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稀缺资质和核心资产将随之灭失,企业财产价值将大幅贬损。据此,法院指导管理人适用“预重整+重整”组合程序挽救企业,通过保留法人主体资格、核心资质及部分关键设备的方式,剥离公司债务,进行市场化公开招募投资人。2025年4月27日,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95%以上、其他债权组100%高票通过。同年7月3日,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当前,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部分员工重返工作岗位二次就业,企业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等资质得以保留,并重返清洁能源市场。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新质生产力企业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预重整+重整”制度优势,指导管理人通过剥离企业债务,保留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无形资产和关键设备,挽救了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领域的核心资源,响应了国家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使企业继续为辖区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发挥补链、延链、强链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智慧。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