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西法院紧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为抓手,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行政案件,积极作为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更好实现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加强经验做法总结交流、提高涉企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广西高院近期发布了广西法院涉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诉前联调助力化解衍生纠纷

  ——某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中标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旱改水项目工程,并按约定将旱地改造成水田。由于合同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加之部分政策已作调整,导致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该公司诉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案涉纠纷影响该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对农田春耕造成影响。

  法院依托当地行政争议调解室,启动诉前联动调解机制,组织各方一并对案涉争议及相关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团队提出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分步走”调解方案,先由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该公司向52名农民工发放167万余元的工资。获得各方支持,为行政争议的化解打开良好局面。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付款并免除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纠正行政协议领域“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是新时代行政审判推动诚信政府建设,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职责使命。本案是依托“一府两院”法治共建特色联动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推动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纠纷,不仅化解已经形成的行政争议,还将可能衍生的民事纠纷止于未发,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充分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发挥“桥梁”作用,以解决合理诉求、规范行政执法、预防纠纷产生为导向,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

  巧用“土地置换”化解七年纠纷减少亿元损失

  ——某置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案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某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全额支付出让价款,但某市自然资源局未能按期交付案涉宗地。后由于规划调整、宗地用途发生变化,某市自然资源局通知解除合同。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迟延交付违约金。

  法院从服务大局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主动架起沟通桥梁,多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协调,整体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统筹推进案件全盘解决。一是多次前往案涉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全面了解案情。二是形成制约争议解决的问题清单,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沟通,探讨解决方案。三是推动争议各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地块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标的物价值。最终促成政企双方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解决争议,以行政调解书的形式为这场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本案以“土地置换”的方式促使政企之间解决长达七年纠纷,既满足了行政相对人需要土地进行开发、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的诉求,又避免行政机关负担数额巨大的违约金,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既有效防止企业权益再次受损,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守约践诺,实现企业权益保护、土地规划调整与财政风险防范多赢的局面,成为行政诉讼助推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示范样本,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软实力”、筑牢经济发展“硬支撑”、彰显法治政府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

  为企纾困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木业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系列案

  案情简介

  某泰木业公司等五家木业公司因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五家木业公司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达到108万元。该五家木业公司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立足“化解争议、助力企业存续”目标,以“面对面”调解会的形式向企业负责人详细释明行为违法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相关部门说明企业当前的经营困难,逐案沟通分期缴纳罚款、延长整改期限等事宜。经多轮协调,某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该五家木业公司分期分批履行罚款义务,该五家木业公司则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加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确保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院同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5起涉企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得以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优良的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如何平衡环境执法当“严”与服务企业要“优”之间的关系是涉企执法司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案采用“行政争议多方调解+府院协同”模式,既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要求,又为案涉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罚款缓冲期以避免加重经营负担,实现“处罚落地、企业存续、环保达标”三重效果,有效平衡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人民法院始终聚焦实质化解纠纷,既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筑牢生态保护防线,又充分考量市场主体经营实际,不断探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依法适用“首违不罚”

  为小微市场主体减负赋能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案

  案情简介

  某餐饮店员工向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二轮电动车投放广告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餐饮店处以5000元罚款。该餐饮店未缴纳罚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发现,某餐饮店虽有违法行为但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被查获后当场收回广告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条件。据此,法院书面建议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评估对某餐饮店予以罚款处罚的必要性。经重新审查评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对某餐饮店开展“专题法治教育”。在接受教育之后,某餐饮店承诺以后将依法经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亦向法院申请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案以和解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避免“小过重罚”。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涉及小微企业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适用“首违不罚”规定,综合考量某餐饮店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和危害性,通过制发意见函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自行改变行政行为,最终以“专题法治教育”方式替代罚款,加深了行政执法机关对如何执行适用该规定的理解,为非诉执行案件适用“首违不罚”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更有利于全过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促推争议实质性化解

  ——某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案情简介

  某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某公司付清土地款后为其办理土地证。某公司投资建设厂房、水电等配套工程,但某开发区管委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办证义务等。后某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并请求补偿地上物。由于就补偿金额协商未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定职权,案涉协议无效,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财产返还及过错赔偿责任。但案涉项目已实际投产多年,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已获长期使用,简单判令双方互返财物必然导致可继续利用的设施设备被直接毁损,不利于企业稳定经营且增加各方负担。鉴于某开发区管委会在协商中一直有接收意愿,由某开发区管委会接收处理可减少各方损失。故法院判决由某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补救措施,接收处理案涉场地、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并对某公司预付的土地款、土方工程及案涉地上建筑、设施设备的折价补偿款一并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无效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财产返还责任与过错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但因案涉企业已长期实际经营,案件处理要尽量减少各方损失。人民法院经对案涉法律问题深入分析论证,在明晰案涉行政协议性质、确定争议解决标准等重大分歧问题时,判令由某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补救措施一揽子解决争议。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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