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典型案例在法治实践中的示范指引效能,全力构筑公平有序、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规则体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护商惠商的浓厚法治氛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5日举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一批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诸多案件类型。
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案例一: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某集团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投资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执行人向某集团公司支付2.7亿元款项。
2021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院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扣划两被执行人1000余万元案款后,因某化工公司在执行前后将全部对外投资办理股权质押,后续执行陷入困境。且该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但某化工公司是重点援疆化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被采取惩戒措施后,生产经营全面受阻。执行法官实地调研,掌握企业困境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剖析“竭泽而渔”式执行的弊端,推动双方理性协商。最终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方案,法院依法解除对某化工公司的惩戒措施。在法院协调与双方配合下,被执行人逐步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最终足额支付全部案款,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衡“依法执行”与“企业纾困”的典型实践。一方面,对前期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惩戒,彰显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结合企业特殊属性与实际情况,创新采用“放水养鱼”策略,避免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确保债权全额兑现,实现法律、社会、经济效果有机统一,为涉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执行案件提供范例,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以著作权保护护航民族品牌健康发展
案例二:新疆某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新疆某食品公司是本土知名民营食品企业,2014年成立,其打造的某乙莫吉托饮料外包装设计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
2023年8月,该公司发现山东某饮品公司、新疆某供应链公司在某直播平台销售的某甲莫吉托饮料,外包装和名称与自家产品基本一致,易致消费者混淆。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食品公司系案涉产品包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饮料包装在整体结构、图案、色彩、排版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行为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两被告赔偿新疆某食品公司15.9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在民营经济发展背景下意义典型:一方面强化民营企业著作权保护,让民营企业感受到创新成果受法律维护,增强其在创新投入和品牌建设上的信心,激励更多企业创新打造民族品牌;另一方面维护民营经济市场秩序,法院判决彰显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和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态度,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民族品牌走向更广阔市场,为民营经济繁荣和民族品牌崛起注入动力。
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助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三:陈某与某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在“互联网 +”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焦点问题,陈某与某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便是一例典型。
某商务公司宣称是某网络平台配送合作商并发布外卖骑手招聘信息。2023年7月4日,陈某扫码注册该平台骑手账户,后在配送工作中受伤,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确认7月8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提供劳动期间,车辆、衣服、头盔等生产资料由商务公司提供,体现出双方存在财产依赖性。而且,陈某的外卖配送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考勤等劳动纪律受公司约束管理,存在明显人身从属性。基于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互联网 +”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不能简单沿用传统模式。本案中法院确立了以事实为基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重点审查人身从属性、财产依赖性及事实用工关系等核心要素的标准。通过综合考察多方面因素判断劳动关系,为解决新业态下此类难题提供清晰指引,切实维护了陈某作为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判决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合作商的用工行为划定法律边界,促使平台经济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发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良性平衡,对优化新业态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稳定意义重大。
破产重整助力危困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四:某旅行社破产清算纠纷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深耕旅游行业多年,业务广泛,在当地旅游市场占据一定份额。2023年7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7月24日,又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经非现场会议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该草案。
法院全面审查后,考虑到草案获各组表决通过,具有可行性,能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给企业重生希望,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引入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是近年破产实践创新。本案中,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助力企业重生。对债权人,重整避免破产清算导致债权清偿比例过低,提高清偿率,保障经济利益。对债务人,避免短期内被债务压垮,赢得调整经营策略的时间,还能引入新投资者注入活力与资源。对社会,企业重整维护市场稳定,避免大型企业破产带来员工失业、地方税收减少等问题,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增加就业机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以示范判决助力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稳定
案例五:谢某诉两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虚假陈述会破坏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某健康产业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谢某作为投资者,因该公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于2023年6月12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产生大量交易记录,遂起诉要求赔偿。上海某金融研究院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明确其投资差额损失为4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健康产业公司、某投资公司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示范判决助力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稳定。它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创立示范判决与集约化审理结合模式,提高审理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为平行案件审理提供指引,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倒逼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规范信息披露。体现金融治理现代化,通过司法程序“供给侧改革”,构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资本市场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多赢格局。
“法院指导+专业调解”促推民商事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六:何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8月至9月,何某向周某供应342.33吨柴油,截至2023年8月,周某拖欠近40万元货款。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新疆自贸试验区法庭受理该案。
依据诉调对接机制,法庭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乌鲁木齐市国际商事联合会调解。联合会指派调解员,承办法官全程提供法律指导。调解团队采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方式,先了解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再组织协商,从多维度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妥善化解。
典型案例
本案是新疆自贸试验区探索“法院指导+专业调解”多元解纷模式的典型。新疆自贸试验区法庭立足需求,与专业调解组织合作,整合专业力量,优化调解流程,提升工作水平,为经营主体提供全流程解纷服务。本案通过多元解纷力量联动,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降低双方成本,维护商业关系。从模式创新看,展现协同效能,为探索多元解纷模式提供范例,契合营商环境建设要求,为新疆自贸试验区经贸合作稳定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确保票据流通独立性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案例七:电子商务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某置业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向某建筑集团签发一张1015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后经多次合法背书转让,最终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该公司提示付款未成功,遂起诉主张票据追索权。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和文义性特点,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关系,只要票据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就成立。本案中,该承兑汇票形式要件齐全、记载内容真实、背书转让链条完整连续,符合有效票据条件。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是合法票据权利人,享有追索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置业公司、某建筑集团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为维护票据流通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提供指引。它坚守票据核心原则,保障票据流通属性,消除经营主体顾虑。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夯实营商环境基础,规范经营主体票据使用行为,降低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风险成本,为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提供示范。
遏制行业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运行
案例八:张某诉某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集团公司为项目建设方,某投资公司为发包方,将项目发包给某文旅公司,某文旅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张某主张是实际施工人,要求某文旅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某集团公司、某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张某是实际施工人,但认为其与某集团公司、某投资公司无事实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担责缺乏依据,判决某文旅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质保期已满,某文旅公司应支付质保金,变更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厘清“返还条件”与“程序要求”,明确质保金返还核心条件,遏制“以程序卡实体”乱象。裁判核心在于“厘清权利边界、破除行业乱象”,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指引,净化工程款支付环境。同时,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责任无限传导,稳定商业合作预期。间接倒逼建筑行业合同条款优化,减少无序竞争,推动市场向“权责清晰、履约守信”发展,为优化建筑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明确信息披露刑事边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韩某、匡某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A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上市,2015年与B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收购意向后,在2015年至2019年连续5年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占比高。韩某作为A公司总经理、B公司实际控制人,匡某某作为B公司财务总监,按照韩某安排,负责虚假贸易业务相关事项,将未达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并编入报表。
法院认为,韩某、匡某某作为责任人员,明知虚假财务数据会误导投资者,仍推动公司披露虚假报告,损害投资者利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终判决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审判明确信息披露刑事边界,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深远。它打破经营主体错误认知,从源头遏制违规披露侥幸心理。通过严惩虚假披露行为,减少投资风险,让投资者敢于投资。此案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司法指引,推动形成行业共识,倒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助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环境,优化整体营商环境。
保障中介人合法权益维护契约精神
案例十:某中介公司诉阿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20日,房主戴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合同》,后某中介公司与“凯尤木”(主张即阿某)签订《委托看房确认书》,约定买方若在确认书签订后1年内私下成交需支付服务费。阿某承认由该公司带领看过房,2023年3月7日,阿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变更登记。某中介公司认为阿某“跳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确认书真实性,且某中介公司未证明促成合同,戴某独家代理期限已过,阿某不构成“跳单”,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可认定确认书有效,某中介公司履行核心居间义务,阿某构成“跳单”,但未完全履行居间合同义务,酌定阿某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跳单”行为认定标准与“居间服务报酬”计算规则,保障中介行业合法权益。明确只要中介提供核心服务,委托人利用信息绕过中介成交即构成“跳单”,肯定中介劳动付出。同时,按实际服务内容酌定报酬,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对中介机构和委托人都有引导作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诚信意识,为构建公平、高效、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注入司法动能,契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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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