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依法严格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诸暨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戒指(星轨铃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本案请求人)是“戒指(星轨铃兰)”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就相关设计办理了作品登记。2025年1月17日,请求人向诸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诸暨某珠宝行(本案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当日,诸暨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并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1月20日,诸暨市知识产权局裁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日,诸暨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诸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知识产权律师、行业协会专家等,就被请求人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等纠纷开展赔偿金额调解。

1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解决专利权、著作权等全部纠纷协议,被请求人同意给予一次性赔偿。2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快处+‘枫桥式’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度融合的实践。通过“行政裁决定性、多元促调定额、司法确认定效”的三结合模式,快速有效一揽子解决专利权、著作权等纠纷,大幅压减了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舟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送料机的辅送料机构”“一种送料机、送料系统及冲压流水线”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舟山某公司(本案请求人)是“一种送料机的辅送料机构”“一种送料机、送料系统及冲压流水线”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7月29日,请求人向舟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舟山某机械有限公司(本案被请求人一)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8月1日,舟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9月2日,请求人请求追加被控侵权产品制造方宁波某公司(本案被请求人二)为被请求人。经审查,舟山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一、被请求人二被控侵权产品相同、存在关联生产经营行为,同样涉及本案两件专利,依法同意追加被请求人,并决定合并审理。9月9日,舟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协助调查被请求人二的生产经营行为。

9月30日,经舟山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请求人承诺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给予赔偿。11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部门并案处理的关联主体贯穿生产、销售多环节的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知识产权部门通过跨区域协同调查,异地联动取证,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通过合并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了案件证据适用、认定标准和裁决结果的一致性,实现生产端、销售端全链条保护,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台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容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某公司(本案请求人)是“容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3月22日,请求人向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黄岩某公司(本案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月25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4月8日,被请求人提交了答辩意见书和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月31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口头审理,对本案涉及的专利审查档案内容、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争议等进行调查、质证和比对,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期间,因案情复杂,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延长期限一个月。

7月1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利用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不侵权抗辩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部门参考专利审查档案内容,并结合技术调查官意见,清晰界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为准确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四、永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门板封边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永康某公司(本案请求人)是“一种门板封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5年5月26日,请求人向永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在第15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上发现沈阳某公司(本案被请求人,系参展商)展出的设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的行为。

永康市知识产权局当日依法予以立案,同时联合驻展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开展现场勘验,对涉案展品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并形成勘验检查笔录。同时,听取并记录被请求人答辩意见。5月27日,永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裁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范例。针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突发性强、处理周期短、证据固定与认定难度大的特点,永康市局联合驻展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三级联动机制整合技术专家资源,实现“当日受理、及时勘验、即时鉴定、次日裁决”的高效处置流程,既精准匹配展会纠纷的即时性需求,又公平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嘉善县知识产权局处理“夹紧装置、减速机及包含该减速机的电气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嘉兴某公司(本案请求人)是“夹紧装置、减速机及包含该减速机的电气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1月7日,请求人向嘉善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嘉兴某传动公司(本案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日,嘉善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12月8日,因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嘉善县知识产权局决定中止案件处理。2023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10月9日,嘉善县知识产权局决定恢复案件处理。11月3日,嘉善县知识产权局组织口头审理。

2024年1月3日,嘉善县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利权侵权纠纷中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部门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深度剖析,结合复审决定、技术调查事实与法律判定标准,认定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涉复审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类型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衢州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基层举报线索,发现某商场销售的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美容美发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上述产品系衢州某公司委托杭州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202011XXXXXX.X”专利标识,然而该标识中的专利号的案件状态为“驳回失效”,属于未被授予专利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衢州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8月3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衢州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查中收集的长三角地区其他13家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线索,包括1家生产厂家、3家包材生产厂家及9家经销商,全部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均已全部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美容美发行业涉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从单一线索延伸至生产经营全链条,秉持 “打源头、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 的办案思路,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为规范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守护知识产权秩序筑牢了坚实的监管防线。

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第30类)的注册人。2024年7月2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举报,投诉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啤酒商品上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的标识。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5日对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的侵权商品系矿泉水。本案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系啤酒,与矿泉水均为液态饮料,都是社会公众日常消费的产品,根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十条,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同时,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示对“西湖龙井”商标驰名无异议。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西湖龙井”驰名商标保护。2024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文化传播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标签。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通过跨类保护维护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声誉和价值。本案中,“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注册人再次请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首次保护记录,确认其请求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注册商标驰名无异议,直接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快速有效禁止了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恶意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是“雨塔”商标(第30类)的注册人。2023年5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潘某某举报,对浙江某酒业公司涉嫌侵犯潘某某“雨塔”注册商标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浙江某酒业公司在潘某某注册“雨塔”商标前已经受国外客户委托,生产并出口标有相同标识的料酒,但未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潘某某未从事酒类经营,却伙同从该酒业公司离职的徐某某共同恶意申请注册该酒业公司已在先使用的商标并索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2024年4月30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潘某某属于“基于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同时,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10月12日,该酒业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3月31日,该涉案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指控在先使用人侵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合法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恶意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溯源核查,有效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有力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九、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是“迪桑特”商标(第25类)的注册人。2024年10月,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温州某贸易公司销售假冒“迪桑特”商标商品(鞋)的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认为,2023年4月至7月期间,温州某贸易公司以直播带货的形式对外销售假冒“迪桑特”商标的商品(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根据2024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认定当事人相应违法经营额。2024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某贸易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直播带货”新业态跨区域侵权乱象,推动形成“刑事宽缓化处置+行政从严化追责”的执法导向,既落实“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又坚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同时积极落实《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以违法所得与货值并罚震慑违法者,为平衡新业态发展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营商环境,提供了“行刑衔接证据转化”“违法数额计算标准”等实践参照。

十、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吉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地理标志标识案

基本案情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30类)的注册人。2024年,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吉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大量生产标有“安吉白茶”字样的包装盒。鉴于安吉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安吉白茶”授权使用证明,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认定安吉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2024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特定地域的独特自然因素与深厚人文因素,是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之一。本案的依法查处,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口碑声誉,夯实了地理标志富农的产业基础,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地理标志、护航共同富裕的决心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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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