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标准,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推动构建“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体系,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落地落实,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 录

  案例1 甲、乙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2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案

  案例3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罚款案

  案例4 某公司不实宣传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5 企业达成并实施樟脑原料药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案例6 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行政处罚案

  案例7 某酒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甲、乙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市政府

  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以及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提取6家公司的基础资料、报价单、财务报表、相关协议等证据。调查显示,2021年3月,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拟共同出资成立快递总公司,并将报价权限交总公司。2022年2月,该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财务、经营等,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分析5家快递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统筹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统一调价方案,并进行总体利润及成本分析等。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审理过程中,快递总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在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下,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以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本案中,5家快递公司主观上存在串通故意,行为表现上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将报价权交由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的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统一调价、分配单量、限制发件量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后果上导致电商及消费者失去议价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形。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某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含甲、乙公司在内的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既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经营主体划清了合法规范经营的界限,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托创新与服务质量谋求发展,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识别并认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事实,明确了此类行为在主观合谋、组织化实施及实际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

  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的“红木工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将普通实木家具以国标红木家具的名义进行销售,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店内在售的94套家具进行扣押。经查,上述94套家具在标签、产品质量明示卡、家具使用说明书中均明示为国标红木家具。但经检验,仅3套被认定为属于合格的国标红木家具,另外91套则被认定为非红木家具,且实际产品用材为市场价格远低于所标识国标红木的材质,涉案货值金额为528万余元。同时该公司在店面推广中,对外宣称其为红木家具的一手源头工厂店,所售红木家具性价比高,以吸引消费者进店购买。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以非红木家具假冒红木家具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91套家具,并处罚款280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2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作为家具销售商,在明知其销售家具为非国标红木家具的情况下,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国标红木家具,误导消费者,构成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提供部分材料等情形,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91套非国标红木家具,罚款28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守法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立足之本,更关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个别企业背离诚信经营原则、触碰法律红线,利用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对称,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某公司以假充真,将非国标红木家具的产品假冒为红木家具进行销售,数量多、涉案金额高,扰乱了家具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有力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广大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涉嫌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先后两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务账册与凭证、员工名册、缴费商户名单、抄表记录、收取水电费标准和依据等材料,某公司均未提供。2024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再次提醒,责令其改正拒不提交前述材料的行为,但该公司仍未提交。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据此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对于该公司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予以认可并已履行。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在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某公司确有因管理不善、推脱责任、拒绝调查等过错而未按期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材料的事实,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该公司对违法收费行为积极整改,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回,自身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因素,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因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量罚较重。法院从提升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律释明,该局经研究主动撤销本案被诉的处罚决定,并对某公司未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公司表示接受新的处罚决定并撤回本案起诉。

  【典型意义】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是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规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阻碍执法的情形,依法有权予以处罚。但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整改情况等因素,合法合理地确定处罚幅度。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未能全面考量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整改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等,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通过释明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正,高效促成本案所涉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效果。

  案例四

  某公司不实宣传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5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官网虚假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证书到期后,其新的认定申请未获通过。但截至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公司仍在公司官网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明知证书过期且新的申请未获通过,仍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对外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某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专有名词,具有特定含义,需经相关部门严格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并非终身制。本案中,某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到期,新的认定申请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宣称“高新技术企业”,使人误以为其现在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意图增强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赖度,达到提升企业形象、谋取竞争优势的目的。鉴于该公司曾获得过相关认定,且系初次违法,宣传内容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小,宣传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相关宣传内容,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可能形成诚信经营者受制、虚假宣传者受益、“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予以规范。本案办理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某公司违法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实现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该公司对网页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其他违法风险点。该局还以本案为线索,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由点及面,针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一步采取点对点指导、面对面培训等方式,从源头帮助企业防控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五

  企业达成并实施樟脑原料药横向垄断协议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国内仅有的三家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樟脑原料药生产企业黄某公司、优某公司与嘉某公司,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樟脑销售价格,约定共同应对客户询价,实施价格协同行为。同时,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实质上在优某公司停产后,将其原有客户及市场份额转移至黄某公司,改变了市场份额的自然流向。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导致樟脑原料药价格异常上涨,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三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应当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企业在实施垄断行为中的作用、获益程度、配合调查态度和整改情况等因素,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的垄断协议使优某公司原有市场份额向黄某公司转移,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明显受益,且多次拖延调查、提供不实陈述,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优某公司能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主动承认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及时提供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并主动采取措施自查整改,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嘉某公司除具备优某公司上述情节外,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实际售价低于沟通价的策略,客观上减轻了垄断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参与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垄断执法在原料药行业的重要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对明晰原料药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不同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5%的标准,差异化地处以罚款,实施精准惩戒,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

  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却在轿厢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查,该电梯为某电梯工程公司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关使用标志系安装时张贴。根据违法行为线索,经全面调查发现,某电梯工程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间,相继销售并安装交付4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3家使用单位,除设备价格外,共收取安装服务费135000元。另查明,某电梯工程公司此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电梯工程公司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欺骗方式交付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其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但事后仍未进行排查整改。截至本案案发时,其违法行为已经累计影响数家使用单位的多台电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0元。涉案电梯经过整改均通过检验并正常使用,3家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电梯作为常见的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公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立场,推动形成依法严管、违法必究的安全监管导向。同时,本案处理有力震慑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责任及公众安全的生产和安装单位,引导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促进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

  某酒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王某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安吉白茶,花费360元。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所购白茶是过期产品。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白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2023年12月13日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经听证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经调查取证发现,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5万元的罚款,虽然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从轻处罚,但仍与某酒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小过重罚情形。某区政府决定撤销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监管。但行政机关执法时也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某酒业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某区政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功能,通过纠正“小过重罚”,规范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提升涉企执法水平,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