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些年,光山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通过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高效便捷化解商事纠纷、精准服务企业司法需求等务实举措,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彰显司法护航经济发展的实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7月3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油茶公司追偿权纠纷案——耐心调解 为企业争取缓冲时间
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资担保公司主营融资担保业务,被告某油茶公司系“三农”企业,从事油茶种植、生产、销售。2022年7月,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油茶公司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由某融资担保公司为某油茶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2690000元提供担保。到了约定还款的时间后,某融资担保公司垫付了银行贷款,某油茶公司却并未如约偿还垫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于诉争事实没有异议,但某油茶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某油茶公司系“三农”企业,为当地提供了不少工作岗位,公司方也有偿还意向但因经营问题暂无充足资金,考虑到判决一次性偿还容易给企业生存发展造成困难,承办法官先后四次到公司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现实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某油茶公司阐明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对企业的重要性;向某融资担保公司讲明某油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困境,一次性偿还本息,可能会导致被告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反而不利于偿还欠款,分析经营恢复后偿还的可行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欠款分期三年偿还,在保障原告利益的同时为企业生存争取了缓冲时间,赢得了双方的肯定。
典型意义
涉农企业是引领和带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力量,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中,某油茶公司在当地经营规模较大,对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有着积极贡献。为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同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共赢,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为乡村振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夏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正判决 维护小微企业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经营着一个木业加工厂,从事木质家具制造销售业务。2024年11月,被告程某于原告处定制柜子、榻榻米等家具,双方签订有《销售订单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30900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付货款30%为定金,柜子运送到客户家以后付50%货款,安装完毕一星期内付清尾款。后夏某如约安装了定制家具,程某先后支付了10000元,仍欠20900元货款未还清。安装期间,程某多次提出家具存在瑕疵,但拒绝协商解决;夏某表示愿意上门维修也被拒绝,同时程某拒不支付尾款。夏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关于欠款的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另查明,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定制组柜及榻榻米质量,程某提出的定做的家具存在问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夏某质证称其反映的问题在安装过程中已解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瑕疵是否真实存在及其具体程度。承办法官提出前往现场查验核实,但被程某拒绝,程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程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程某向夏某偿还欠付货款20900元。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彰显了司法对合同效力的尊重,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的信任,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市场氛围,让企业吃下“定心丸”,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坚实法治力量。
某混凝土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调解促履行 推动欠款及时兑现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承租某混凝土公司的场地用于经营,租期5年,租金每年1万元,签订协议时被告付清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对应日期付清下一年租金。协议签订后,某混凝土公司如约向李某交付了租赁场地。然而李某只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剩余租金未按期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某混凝土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的可能性较大,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积极与双方联系,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充分考量双方合法权益,最终双方确定了欠款数额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调解后,在承办法官的提醒督促下,李某及时履行了协议,付清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司法护航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主动作为,推动矛盾纠纷快速、高效化解,通过柔性协商减少对抗性冲突,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不仅让原告及时获得“真金白银”,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切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黄某与某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柔性执行 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于2022年入职被告某建材公司,2023年、2024年双方均签订有《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2024年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2025年2月,某建材公司因业务调整聘请了新的工作人员,并通知黄某办理工作交接。因黄某对某建材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建材公司尚欠黄某部分工资。公司负责人也承诺给予一定的补偿。庭审中,双方均认同尚欠的工资数额。综上,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黄某未结清工资及承诺的补贴款项,同时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某建材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及时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与双方详细沟通,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离职时沟通不畅引发的误解。执行法官抓住这一关键,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耐心疏导,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化解对立情绪,同时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黄某对判决结果取得理解,某建材公司负责人也当场将全部款项支付给黄某,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光山县法院始终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执行理念,既努力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经营的冲击,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