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法院围绕深化“三个年”活动部署,立足全局定位司法、谋划司法、推进司法,将“执转破”工作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五项重要措施”之一,持续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高效融合,打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为生动展现全省法院通过“执破融合”破解债务僵局、提升债务清理效率,盘活生产要素、挽救困境企业,保障职工就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多重效果,省高院从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执行转破产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代表性、社会反响好、典型性突出的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 移送破产核查财产促进执行和解
——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二 预重整挽救乡村振兴龙头企业
——某现代农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 统筹协调各方债权促进企业重整
——某医药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 预和解破解执行僵局
——某农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五 准许自行经营化解涉众执行纠纷
——某机械制造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一
移送破产核查财产促进执行和解
——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执行法院在办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裁定该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因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经合法传唤未参与程序,法院指导管理人重点开展查人、清财、核资工作,多渠道联系查找实际控制人。经依法向破产企业有关人员释明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接受管理人调查询问,配合履行法定义务。后在法院指导下,经过管理人多轮协调,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代为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同意在法院裁定认可债权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2025年2月7日,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实现全案普通债权清偿率89.16%。2月20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通过及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对破产企业人员、资金、财产、账册等予以全面清查,有助于彻底明晰企业的资金财产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以便于通过破产制度,依法概括清偿全部债务,公平有序实现市场出清。本案中,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因公司破产申请受理而加速到期,人民法院积极释明引导,推动破产和解程序高效适用,促使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快速实际履行,提升债权清偿比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高效融合,人民法院主动打破执行程序僵局,快速终结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实质化解系列纠纷,减少司法程序空转,为在类似案件中有效实现执破融合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二
预重整挽救乡村振兴龙头企业
——某现代农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现代农业公司系国内较早实现苹果全机械化种植的现代农业企业之一,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及矮砧密植核心技术,独家持有优质果种许可资质,其培育的高产苗木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全国苹果主产区提供技术服务和优质苗木。公司年均培训技术工人2000余人次,创造就业岗位2000余个,带动周边村民年增收超2000万元。因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等纠纷,该公司陆续涉执14件案件,致使企业全部资产、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企业流动性枯竭,经营陷入困境。2023年7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该现代农业公司预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法院积极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效能,执行部门配合破产审判部门、临时管理人清理查明企业财产债务,采取“活封”措施允许企业继续经营,“执破融合”推动预重整高效形成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向核心人才团队让渡部分企业股权以全力挽留、激励高精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拍卖企业非经营用途不动产和仓储、包装等非核心生产资产,所得现金偿付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不足部分以企业后续经营利润分期偿付。2024年1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某现代农业公司重整申请,并同时批准债务人自主经营。某现代农业公司实现债务停息止付、资产解封,流动性危机化解,核心人才团队无一流失,快速恢复经营实现盈利。2024年6月5日,法院裁定批准某现代农业公司修订后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准确识别流动性危机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展现“执破融合+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作用。通过引导利益各方准确锚定脱困路径,为企业保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人才团队和完整主营业务,让企业继续保有高质量生产技术经营体系,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脱困重生,使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某现代农业公司,继续发挥带动区域现代化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头雁作用。这是司法助力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展现。
案例三
统筹协调各方债权促进企业重整
——某医药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前身系国营药材公司,2010年改制为民营企业,主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及物流配送业务。因国家医药配送政策调整、投资亏损、管理失序及疫情冲击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资产总额3600余万元,陆续涉及44件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067万余元,整体负债8200余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23年3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司核心资产土地房产已为金融机构设立抵押,依法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839万元职工债权及国企改制遗留社保问题将无力解决,职工权益难以保障。法院积极与全部债权人多轮沟通,阐明利弊,避免在市场下行背景下盲目处置破产财产,妥善平衡破产各方利益,最终形成“担保债权保留原有财产担保关系留债十年,通过资产择机变现优先偿付;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通过债转股实现权益转化”的重整方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6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程序相较执行程序,具有中止执行、停止计息、概括清偿等制度功能,可以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有助于充分利用重整、和解等制度机制,重构化解复杂利益冲突,兼顾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发现企业涉执案件存在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与职工权益保障的矛盾,积极推进“执破融合”“以破促执”,精准识别企业固定资产年租金百万的持续收益能力,突破传统清算思维,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协力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妥善处理同一标的物上的权利冲突,稳妥化解潜在风险,实现全部债务清偿的公平、合理。
案例四
预和解破解执行僵局
——某农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0日,系省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果汁果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品牌果汁产品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力且远销海外。受市场变化和疫情影响,公司涉及12起执行案件,债务达 1.8亿元,经营陷入严重危机。2023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资不抵债,但仍具显著品牌价值与市场潜力,遂指导管理人着重推进由清算程序向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工作。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加大管理人强制接管破产财产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正确认识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创新采用“预和解”机制,提前锁定和解资金来源并完成协议草案编制,促成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和解协议。2024年6月20日,法院裁定转入和解程序后,于7月23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挽救价值,强化“执破融合”强制接管企业财产,通过预和解机制在清算阶段提前锁定和解资金来源,有效破解债务人配合度低、债权人参与度低的程序障碍,高效完成和解协议编制工作。运用法治手段化解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完整保留企业核心资产及经营资质,推动企业生产线于和解裁定作出后及时全面复产,保住了200余个就业岗位,充分激活闲置社会生产要素。
案例五
准许自行经营化解涉众执行纠纷
——某机械制造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机械制造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制造、销售,拥有高端制造装备,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新建1万平方米五轴联动数控加工车间,承担重点任务的加工、生产。因盲目扩张、借贷、投资失序等原因,涉及3.7亿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32件强制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资不抵债,且大部分债权人为周边居民。2022年11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某机械制造公司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无隐匿财产行为,生产经营需专业性与保密性支持,遂裁定准许其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受限于外围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多个意向投资人在重整期限内均未能确定合作方案。鉴于债务人通过继续经营等措施,仍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且主要债权人重整意愿强烈,经多方摸底、协调、督促,管理人、债务人提出“债转股+留债延期清偿”的重整计划方案,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债转股或留债延期清偿,允许一定期限内出现新投资人时重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据此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2024年4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程序。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虽进入破产程序,但能够守法经营,且具有重整价值,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决定准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破产重整期间保留客户订单、生产能力,维护企业营业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各方权益。企业的资产价值不仅仅在于有形资产,部分无形资产价值更难能可贵,通过允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经营最终实现重整成功,保留了企业生产资质、经营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短期债务压力,在无投资人的情况下,通过量身打造的重整计划草案,尽快完全恢复正常生产实现盈利,最大限度保护各方权益,充分彰显了破产重整的积极救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