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张家口、承德等9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河北省已实现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省市法院全覆盖。

  目前,通过破产审判,全省200余家国有“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化解企业债务近800亿元,盘活企业资产近400亿元。

  什么是“僵尸企业”?企业破产能否“一破了之”?如何运用法治化手段淘汰“僵尸企业”、助力企业“涅槃重生”,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企业退出

  9月19日,河北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授牌仪式暨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在石家庄召开。

  会上,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邯郸等九个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依次进行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授牌。至此,河北省已实现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省市法院全覆盖。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省市法院实现全覆盖,是河北省各级法院运用法治化手段淘汰“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缩影。

  什么是“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郭连胜介绍,“僵尸企业”通常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

  特别是一些国有“僵尸企业”的存续,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为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增强经济活力,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有关通知,强调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建立和完善破产识别、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及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2017年开始,河北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开始明显增加。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5件,2018年受理131件,2019年受理315件,2020年受理233件,2021年受理263件。”郭连胜表示。

  此外,随着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其衍生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破产及衍生诉讼案件3000余件。

  专家表示,过去,一些企业家会把破产看成很丢人的事。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维稳等方面的考虑,也不愿意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走向破产。但实际上,“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通过司法程序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对优化营商环境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除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较快外,近年来河北省破产案件还呈现一些新特点。

  比如,此前河北省破产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但近年来民营企业破产案数量后来居上。从行业来看,这些破产企业主要集中在产能过剩、技术落后、资金密集型行业。

  另外,破产程序启动主体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全省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破产案例来看,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案件数量远超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

  郭连胜分析,究其原因,首先是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更多“僵尸企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提升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占比。其次,随着破产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破产宣传的不断加强,破产保护理念逐渐为大众所认识。此外,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通常会顾虑破产审理周期较长、最终分配金额过低等因素,所以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府院联动”化解破产审判难题

  破产立案条件严苛、立案门槛高、缺乏专业法官队伍、缺少专业化破产审判机构……长期以来,破产案件因为涉及面广和专业性强,被称为“商事审判中的难啃的硬骨头”。

  “正是因为破产案件的这些特点,加之案件审理时间长、维稳压力大,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破产案件不敢受理、不愿审理、审理不好的现象曾普遍存在。”郭连胜介绍,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从各级法院破产审判的制度化、专业化建设方面着手。

  针对破产清算案件占比较大、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上升、破产企业涉及行业类型广泛等现实情况,2015年,邢台市中院正式组建破产重整审判庭,这是河北省第一家专门破产审判组织。

  面对数量增多、案情复杂的各类破产案件,省高院还建立了重大疑难破产案件会商机制。各基层法院会对重大疑难破产案件逐级上报,对其中的重点问题采取向最高院请示汇报,与先进省市法院专家交流、向知名高校专家学者请教、组织省内专家座谈论证等形式,对相关法律问题形成统一处理意见。

  通过这种模式,省高院先后指导了邢台市中院审理的龙海钢铁重整案、扁鹊制药重整案,唐山市中院审理的庞大集团重整案,廊坊市中院审理的中安信重整案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百余起。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会产生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企业破产并非简单的“一破了之”,还会衍生出税费缴纳、工商注销、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

  “破产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仅凭法院之力难以独自解决,因此企业破产有双重属性,既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好司法程序,更需要政府发挥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处理各类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做好各项服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潘志灜认为。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破产审判中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应运而生。“府指的是政府,院指的是法院。‘府院联动’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政治优势,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郭连胜告诉记者。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是河北省法院在破产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是我国光伏行业中唯一拥有五大国家级科研平台的企业。自2015年以来,该公司营运资金不断趋紧,运营面临困境。

  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委省政府及保定市委市政府积极帮扶下,企业进入预重整阶段,并按照“预重整+司法确认”的整体思路推动重整工作。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保定市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结合企业发展状况,采用多样化的清偿方式,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采取了政府投资人保底,产业投资人锦上添花的模式,解决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重整后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各设区市中院均已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省高院还与20家省直单位会签《关于建立破产案件省级府院联动常态化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破产重整助企业“涅槃重生”

  提到破产,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对企业宣判“死刑”。

  “但实际上,人们理解的破产只是破产方式中的一种,即破产清算。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的方式还有另外两种:和解和重整。”郭连胜说,“我国企业破产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破产的形式是‘破’,而实质是‘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小惠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专门有一章是“重整”,重整就是对仍然具有营运价值和营运可能的困境企业加以拯救。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的拯救功能,也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对此,郭连胜还做了一个颇为形象的比喻,“如果说破产清算是对‘僵尸企业’的死亡宣判,重整则是帮助有价值、可挽救的企业‘涅槃重生’。”

  来自省高院的一组数据显示,最近5年,河北省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虽然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主,但破产重整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

  由廊坊市中院负责审理的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破产重整案,是河北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的一个成功范例。

  成立于2011年的中安信是廊坊市重点引进的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65000万元,主要营业范围为高性能纤维生产研发等,在国内碳纤维行业处于“领头羊”地位。

  然而,受上市公司“康得”等公司违规担保影响,加之后期管理失控,该企业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全面停工停产。彼时,中安信负债达205亿元,资产清算价值9.99亿元,重整投资估值约13.2亿元,资产负债率达2052%,成为当时国内单体负债率最高的破产企业。

  在债权人纷纷诉讼争抢执行、中安信面临被瓦解瓜分局面的情况下,廊坊市中院破产法庭提前暗访企业,核实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和真实程度、对设备和技术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市场和债权人的反馈期待等情况后,最终确定了工作思路:发挥重整审判职能,助推中安信盘活重生,挽救这个在碳纤维行业领先的企业。

  裁定受理中安信重整后,廊坊市中院指定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筹措共益债务7000万元,修缮保养机器设备,整改消防设施,于2021年6月逐步恢复企业生产。

  同时,廊坊市中院突出市场化重整定位,指导管理人通过市场谈判引入投资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意向,引导各方围绕恢复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信重整计划草案,廊坊市中院依法予以批准。

  “破产重整就是变资金‘输血’为法治救治。重整过程中,我们坚持法治化原则,规范内部制度,优化管理模式,帮助企业通过重整来建立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彻底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资金输入的救治模式。”郭连胜说。

  在省高院去年公布的8起破产审理典型案例中,有7起是重整案例。郭连胜认为,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省高院已将推广破产预重整工作列为重点创新改革事项。

  “不过,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郭连胜说,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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