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放水养鱼”帮企解难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2000余万元,并由某钢结构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因亭湖法院对借款人某纺织公司名下涉案不动产无处置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担保人某钢结构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后某钢结构公司与其所在产业园管委会分别向亭湖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执行措施,以便公司正常转贷,有序经营,缓解实际经营困难。

  收到申请后,亭湖法院考虑到某钢结构公司作为市级三星级企业,若机械执法,势必会导致公司经营周转困难,使得在疫情形势下谋求发展的企业陷入更深困境,还可能造成不少人员失业的困局,不利于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为此,亭湖法院执行人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经多次释明、分析利弊,讲述“放水养鱼”的道理,最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某钢结构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不动产及车辆的查封,使企业得到生存发展的喘息之机,用经营所得利润分期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亭湖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资金周转紧张但仍积极运作经营、不属恶意逃避还款义务的诚信企业,经做申请人工作,适度采取“放水养鱼”式执行措施,不仅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涉执企业的“造血能力”,充分彰显了执行的温度,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企业解困松绑再出发,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源头活水。

  案例二

  灵活处置水产品 找出共赢好方案

  基本案情

  盐城某家庭农场系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刘某系农场工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农场向刘某某、周某某等支付丧葬补助金29356.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380元等。

  该案执行过程中,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农场养殖的螃蟹,并在农场养殖的塘口张贴了查封公告。查封时恰逢螃蟹成熟期,经走访同村其他养殖户,得知部分养殖户已经开始捕捞出售螃蟹。考虑到查封财产的特殊性,螃蟹及时捕捞出售才能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承办法官遂通知农场负责人至法院协商处理。协商过程中,农场负责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螃蟹的查封,让其捕捞出售。考虑养殖户在捕捞出售螃蟹方面更加擅长,并且有自己的销售渠道,承办法官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方面做好强制执行的预案,连续三天顶着烈日奔赴养殖塘口和交易市场调查走访,了解螃蟹养殖收成情况,询问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加入螃蟹销售微信群,及时了解每日螃蟹销售价格。经走访调查,承办法官预判螃蟹如顺利出售,农场将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积余,遂多次与申请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由农场两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农场养殖螃蟹的查封措施,交由农场捕捞出售。农场组织人员捕捞出售螃蟹,在收到螃蟹交易款后按期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依法出具了结案证明,并及时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对农场进行信用修复,方便其后续贷款扩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中,盐都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查封鲜活的水产品后,为确保最大程度实现查封水产品的价值,没有直接强制捕捞出售螃蟹,而是在经过充分的走访调查后,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螃蟹交由被执行人自行捕捞出售,实现螃蟹价值的最大化,推动本案的实际执结。这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保证了被执行人能够顺利贷款扩大经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案例三

  酌情不予冻结措施 司法举措善意温暖

  基本案情

  王某、朱某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6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借款进行担保。后王某、朱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朱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朱某某所购买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对王某、朱某某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拍卖,款项完全能够足额偿还本案债务。考虑到一旦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就会对该公司账户留下不良痕迹,且会影响公司信誉、银行贷款额度等,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建湖法院从“暖企”角度出发,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的前提下,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该公司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表示感谢,主动表示会尽全力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王某、朱某某房屋的评估、拍卖工作,尽快帮助法院执结案件,并承诺若房屋拍卖款不够偿还债务,其愿意偿还剩余债务。后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建湖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扎实开展上级法院部署的“暖企”专项行动,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胜诉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对企业信用造成损害,帮助企业维护良好的信誉,坚决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四

  善意文明巧执行 助力民企过“疫”关

  基本案情

  某不锈钢公司与某纺织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组织双方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文书生效后,纺织公司在履行第一笔货款后,暂无履行能力遂未能继续履行,不锈钢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时依法查封了纺织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的不动产,依法本可直接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但盐都法院执行人员在和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其并非主观恶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只因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效益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未能及时偿还货款。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盐都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联系了不锈钢公司的代理人,向其说明,此时拍卖纺织公司的不动产无异于“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不如“放水养鱼”,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院多次耐心法律释明,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锈钢公司同意暂停拍卖程序,纺织公司立即偿还1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在一个月内履行到位。后纺织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依法出具了结案证明,并及时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对纺织公司进行信用修复,方便纺织公司贷款恢复经营。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经营困难,需要贷款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盐都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后,考虑到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资金周转不足需要贷款复工,积极组织双方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后,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帮助被执行人顺利贷款恢复经营。

  案例五

  灵活保全解难题 护企纾困渡难关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对某化工公司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因其中三个账户为贷款账户,某化工公司需在次日还贷,如银行不能正常扣款则贷款将产生逾期,影响企业征信。因此,该化工公司提出紧急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该三个账户的冻结措施。承办法官获悉后,立即与建设公司取得联系,建设公司以其保全请求未能全部满足为由拒绝配合。后经协调,承办法官提出由化工公司将保全标的额全额汇入其名下另一普通银行账户,以满足建设公司的保全申请,再解除对其贷款账户的冻结。后双方对承办法官的建议一致认同。承办法官在确认相关款项已足额入账后当即作出解封裁定,解除了对化工公司名下贷款账户的冻结,化解了该公司因诉讼引发的征信危机,保障了涉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企业征信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一旦企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在企业遇到资金风险时,该不良信用记录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使企业彻底陷入资金荒而倒闭。本案中,大丰法院从护航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执行保全职能作用,果断采取账户置换的方式调处双方矛盾,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又使被保全人免于因贷款逾期产生不良征信的风险,同时也增进了双方的互信,对纠纷解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六

  给予拍卖宽限期 挽救企业困局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当地银行贷款700多万元并提供厂房、土地作为抵押。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受阻,致无力还贷,被诉至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00多万元及利息等,银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某科技公司未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处置抵押财产。

  执行过程中,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其个人在四川有财产,正在竭力寻找买家,如能出售,则可用于偿还部分涉案债务,请求暂缓拍卖。阜宁法院在查询关联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企业仅有一个执行案件,经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协调,其最终同意给予两个月宽限期,暂缓处置。最终,在宽限期内,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在四川的资产处置完毕,用于偿还银行贷款340万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暂不处置厂房、土地。某科技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阜宁法院在检索关联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企业有且仅有一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考虑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系受疫情影响,阜宁法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厂房、土地处置给予相应的宽限期,由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变现其名下资产偿债,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成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七

  善意执行促和解 诚信履约获双赢

  基本案情

  某能源科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射阳法院,被判决支付工程款625万余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该能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79万元并查封其名下不动产。

  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该能源科技公司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清偿债务,且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势必导致企业资金无法流转,工人工资亦无法及时发放,射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能源科技公司先行履行30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所有强制措施,剩余款项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如未按期履行,该能源科技公司自愿以部分厂房抵债。除法院已扣划发放79万元外,该能源科技公司如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221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强制措施,该能源科技公司得以正常运行,也避免了被纳入失信名单带来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如何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从而实现“双赢”,是射阳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最关注的问题。面对棘手问题,执行法官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以刚柔并济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同时,争取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给予被执行企业宽限期,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案例八

  快评快拍快交付 护航企业新项目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某航空新材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农业科技公司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厂房面积16000平方米。后,双方发生纠纷,某农业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经开区法院判令某航空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租赁厂房,并支付租金62万元、物业管理费17.6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某航空新材料公司承租厂房后,进行了消防、空调、防火钢板隔断施工,工程虽未完成,但施工面积大,拆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拆下来的材料存放还需占用大面积厂房,而某农业科技公司新的项目,也急需该厂房。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发现被行企业在厂房内的消防、空调、隔断等设施拆除后有二次使用价值,按传统执行方式,先找人拆除,在运到新的厂房存放,周期太长,不能满足新项目落地的时间要求。经开区法院经过论证,并征求申请执行企业的意见,认为对厂房内现有资产进行拍卖,既能对这些资产变现,又能减少申请执行企业拆除、腾空的投入,于是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用70天时间走完全部流程。拍卖成交后,经过执行法官督促,买受人组织大量人员、设备用一个星期就将某航空新材料公司在厂房内的设施拆除,并将拆下来的物资运离现场,经开区法院立即将恢复如初的16000平方米厂房交付给某农业科技公司,将几十万元拍卖款抵作租金交付给某农业科技公司。本案厂房的及时、顺利腾空,保证了新工业项目的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工业厂房腾空返还案件,需腾空的厂房面积大,需拆除的设施多,申请执行企业又有新项目急需落地,时间紧、任务重。经开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依法快评快拍快交付,通过拍卖被执行企业在承租厂房内的设施,通过买受人负责拆除、回收的方式,既减少了申请执行企业提供场地、安排人员、垫付拆除、保管费用的负担,又快捷、高效腾空交付了厂房,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企业新项目顺利落地。

  案例九

  “对症下药”开良方 “活血化瘀”解难题

  基本案情

  江苏某纺织公司与南通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令南通某纺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上门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南通某纺织公司受疫情、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未能按期履行,江苏某纺织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宜,南通某纺织公司表示先前受疫情影响,货物运输受阻,己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仓储费用,但纺织产品长期积压在仓库,难免有质量瑕疵,如果现阶段仍按合同价款履行,公司亏损无法承受。而江苏某纺织公司同样难以就价款作出让步。执行法官迅速抓住双方的主要矛盾点,约见双方负责人做进一步磋商工作,并现场组织技术人员验货,对产品规格、市场价值一一进行核对。经过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加之检验工作的顺利推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南通某纺织公司认可的没有质量瑕疵的产品,仍按照合同价支付,对于有瑕疵的产品,江苏某纺织公司愿意自行处理,南通某纺织公司也主动贴补部分价款。翌日,南通某纺织公司安排车辆前往仓库提货,并现场支付货款,双方握手言和。江苏某纺织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东台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确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没有机械强制执行,而是针对双方主要矛盾对症下药,积极组织协商,为当事双方企业找到了解开难题的方法,充分彰显了执行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十

  灵活运用限高提醒 助力双方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滨海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诉至滨海法院,诉请标的为1232000元。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依约履行两期后中断了履行,后滨海某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滨海法院依法冻结了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并第一时间将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通知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同时告知其将在一个月后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为拓展业务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标、洽谈,在得知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的严重后果后,主动向法院提出解决问题。滨海法院经与滨海某科技公司沟通后,滨海某科技公司同意由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解除对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对法定代表人暂不采取限高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小微企业,双方因加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滨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灵活运用限高提醒措施,让被执行企业及时意识到被采取限高措施后的法律后果,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既有效率,也有温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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