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介绍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伟民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上海市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是市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将自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一、背景和意义

  2019年,上海市率先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初衷是解决企业关心的“轻微违法能否不处罚,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的问题。为此,研究提出“依据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不予处罚”,并针对“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不会实施、不敢实施”的问题,提出“精细划分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解决方案,推出了国内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清单架起了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和执法实践之间的桥梁,使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能落地实施、惠及企业和社会。

  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是中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且具有多重积极作用。

  一是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

  二是“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这种“有温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

  三是清单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办案更高效,提升执法效能。

  需要说明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已经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条件。

  2019年探索之初,为便于群众理解和扩大宣传适用,采用了“免罚清单”这样一个易读易记的称呼。新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为统一各方认识,本市将全面采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将系列“免罚清单”整体升级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前期已出台的免罚清单继续有效。

  二、本市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本市推出首份清单后,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此后,市司法局作为该项工作牵头单位,持续大力推进,不断拓展深化,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受益企业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本市已适用清单对五千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以单行法罚则的最低罚款金额来计算,减免的罚款金额超过5.95亿元。企业普遍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表示欢迎,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生存发展,保护了上市公司商誉,避免其因轻微无心之失而不得不进行负面信息披露、引发连锁不良后果。

  二是覆盖领域不断拓展。3年间,本市已推出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10个领域,其中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城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民防、消防、气象等8个领域均为全国首份省级清单。此外,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还有5份清单已形成草案,不久将出台。

  三是涵盖事项不断扩充。已有清单的执法领域都积极扩充、升级。3年间,市场监管领域已推出3份清单,文化市场和消防领域都已升级至2.0版清单,城管领域已启动2.0版清单起草。

  四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不断深化。市场监管、消防、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均制定了清单实施指导文件,规范实施程序、细化具体要求。多数部门配套完善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检查记录留痕、全市信息共享、不予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等。本市也征集印发了两批优秀典型案例,为一线执法提供示范。

  五是统一长三角轻微不罚标准取得突破。今年1月,上海牵头,联合苏浙皖三省推出了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气象领域两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这不仅是长三角地区首次推出统一的清单,也是国内首次多省(市)统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其中在工作目标方面,在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2025年底前)完成的基础上,本市明确2023年底前实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推动制度更早健全完善,惠及企业和群众。

  第二部分是制定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包括3个方面:

  在清单制定主体方面,明确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在全市一体实施,保障全市标准统一。同时,在国内首次明确相对集中处罚权、处罚权下沉、委托执法等特殊情况的制定主体。

  在清单形成过程方面,一是在国内首次正式明确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确保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均是依法不予处罚,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二是阐明形成清单的3个步骤,即全面梳理处罚事项、重点筛选违法行为、逐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并细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三是明确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在清单制定要求方面,一是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清单覆盖各相关领域,不断扩充涉及的处罚事项,并与其他执法制度做好衔接。二是强调将清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遵守各项制定程序,并对听取意见环节做出细化规定。三是鼓励市级行政机关对“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可探索制定相应清单。

  此外,还明确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清单的要求。

  第三部分是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明确了清单公开、解读和实施方面的要求。在实施方面,一是要求执法单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的违法行为,以及清单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强调充分调查取证、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指导当事人等实施程序要求。

  第四部分是组织保障,主要明确了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机关、区司法局等的具体责任,并对宣传培训提出要求。

  四、全面推行主要安排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全面推行的主要安排是: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培训;2022年12月底前,相关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清单;2023年底前,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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