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谢高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重要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湖北疫后重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2020年8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细化。2022年6月,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2012年12月1日实施以来,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很多方面提出,该条例无论是从名称上还是内容上,都难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对标国际标准,对照企业和群众期盼,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废旧立新,以地方立法形式完善湖北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经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将法规名称定为《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立法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勇带队赴十堰、襄阳、鄂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对条例修订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迅速组建起草专班,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对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明细工作步骤及要求。条例初稿完成后,先后组织召开了立法项目领导小组会、工作专班会、评估论证会,书面征求市州、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5月24日,省发改委向省政府提交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司法厅再次书面征求省政协、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州意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2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如下:一是突出发展取向,坚持把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向,把控制成本、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核心举措以法律方式落实。二是突出一流标准,《草案》坚持对标一流、追求卓越,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草案》针对我省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进行制度性回应,切实提高立法针对性实效性。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73条,分别为总则、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及附则。根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草案》将我省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做法及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控制成本的措施。一是围绕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草案》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改革(第三十五条),通过简化证明事项(第四十四条)、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第四十五条)、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第三十九条)等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提速,通过优化一站式办税服务(第四十六条)、推行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通信业务联动办理(第四十七条)等做实“一个窗口”,推进一窗通办(第三十六条);大力发展和规范市场化社会化中介服务(第四十三条);加强“互联网+营商环境”建设,打破“数字壁垒”“信息孤岛”,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提升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七条);打通助企惠民、纾困解难等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二是围绕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草案》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生产要素市场改革,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围绕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草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第十八条)。

  (二)关于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措施。围绕服务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草案》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专设开放环境一章,强调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内外资一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口岸管理等部门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化、提前报关等服务,组织编制机场、港口、铁路场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并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布,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加强法治保障的措施。围绕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一是保障程序公平,《草案》要求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为市场主体留出调整适应期,行政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草案》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并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三是坚持审慎司法,《草案》要求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对涉案市场主体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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