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陕西高院举行“深化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及“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解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陕西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9-2021)》。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玉军发布《陕西高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玉军在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时指出,为推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高效衔接,加快清除执行程序中的“僵尸企业”,陕西高院探索执行与破产直通程序,制定该《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在“执转破”工作机制人员直通、审查直通、职责直通、销案直通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为“执转破”工作再添制度支撑,更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陕西高院将以贯彻《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为契机,着力推进“执转破”各项工作法治化、专业化、制度化,统筹解决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焦玉珍介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焦玉珍介绍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就日前印发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做重点解读。她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围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聚焦用力,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初见成效,制度机制逐步完善,案件质效持续提升。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辖机制,切实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陕西高院印发前述《通知》,决定在全省法院实行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该《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辖区内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并按照诉讼标的额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衍生诉讼案件,并对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及与省法院其他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管辖文件的适用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发布会上,焦玉珍还发布了2019-2021年度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这10件案例既有我国首例、我省首例等标志性“首案”,也有不懈努力历经数年圆满处理的历史遗留“难案”;有疫情期间采用网络平台大大缩减了办案周期的示范意义“小案”,也有通过案件办理,实现医院医护人员无一失业,就诊病人无一停诊的民生“大案”。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上市企业由面临退市风险变为较重整前市值增长了一倍;销售平台型企业和债权人成功和解,实现双赢;债权人通过执转破程序解决了“执行难”;破产粮食企业核心资产的妥善处置,维护了国家粮食安全;长期停产的矿产企业安全处理危废固废,实现了乡村生态环境恢复;为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探索出有效法律路径;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烂尾楼”房产项目积累了宝贵经验。

  陕西高院民二庭、执行二庭负责同志分别就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破产制度价值发挥,“执行转破产”直通机制的优势特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央驻陕及省内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为配合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行,陕西高院将采取哪些举措,切实提高全省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答:陕西高院专题部署开展六项重点工作,配合集中统一管辖制度落实,切实提高全省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一是建强破产审判专业团队。加强破产审判人员力量配备,要求未设立清算与破产专业审判庭的中院,在负责破产审判的民商事审判庭内,建立破产审判专业团队或合议庭,实行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破产审判法官干警工作积极性。二是纠治破产案件受理难。严禁各中院因案情复杂、工作难度大等原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要依法做到应收尽收。陕西高院对监督发现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拒不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之规定的,将依法径行裁定受理,并指令相关中院进行审理。三是加大破产积案清理工作力度。陕西高院将对全省破产未结积案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各中院加大对辖区基层法院督导,推动落实清理举措,帮助解决瓶颈难题,督促加快清理进度。四是加强破产审判质效管理。指导各中院认真执行陕西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繁简分流,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和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做好破产案件审限内控工作。五是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督促各中院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域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为推动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办理、资产处置、破产启动费用、职工权益保护、维护稳定等问题的解决形成合力,发挥协同效应。六是推动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注重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建立和维护,加大对在册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完善管理人选任工作机制,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努力提高我省破产管理人队伍职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转破产直通”机制的优势和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执行转破产直通”是“执转破”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有益补充,是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渠道,确保程序转换规范。执转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和协调,环节多,协调成本高。执破直通机制,正是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通过建立由破产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组成执转破团队、破产审判人员参与执转破决定工作、执行人员参与执转破案件破产受理审查工作,实现人员、职责、案件审查、销案等方面直通,确保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转破依法有序高效进行。二是有利于提高执转破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效率,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决定由执行部门作出,执行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立案部门经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人员直通,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执转破审查质效。在执行部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由执行人员与破产法官共同“会诊”,能融合执行、破产优势专长;将预审查受理破产案件工作的端口前移,能有效提高执转破案件受理成功率,缩短执转破案件审查周期,降低破产成本。三是有利于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责直通,可以确保前期财产执行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互认互联,防止执破脱节。执转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许多配套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的交接管控程序。执行人员熟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由其参与执转破案件审查,将极大节省破产财产查控处置时间;由执行人员继续对执转破受理前新出现的财产进行查控,能够避免在审查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出现财产查控的真空期;执行阶段已完成的评估、审计、拍卖等执行成果,在有效期内,可由破产程序共享,执破团队管理人员无需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四是有利于形成清理执行领域僵尸企业的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由于经济下行等方面原因,我省终本库中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逐年增多,这些企业大多数成为“僵尸企业”,既占用司法资源,也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评价;既占用工商部门大量的企业名称资源,影响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决策,也使负有清算破产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逃避承担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通过建立执破直通机制,强化了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存量。在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现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的,将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彻底销案。五是有利于解决“执转破”工作动能不足问题。执转破直通的配套措施是绩效激励。执转破案件最终审结完成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完毕,既解决了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终结问题,执行人员参加执破团队期间工作绩效另行按照破产案件绩效相关规定确定,切实提高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解决了执转破工作动能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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