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优化营商环境,既不应是与世界银行指标进行无缝对接并不断刷新排名,也不是单纯为了“简政放权”而改革行政系统。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表达形式,其最早源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的调查项目“doing business”。该项目旨在通过量化分析企业生命周期内适用的法规数据,比较各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营商环境指标(以下简称“世行指标”)。

  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讨论,始于新冠疫情暴发之前,但在后疫情时代格外重要。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法律政策具有滞后性,难以预料、抵御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在突发重大事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可能随时崩溃,有时难以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效用。

  面对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的新格局,我国营商环境制度应当何去何从?是追随以世行指标为代表的西方营商环境制度?还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探索一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营商环境制度?遂成了必须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沿着两种思路展开。

  一种思路是,与世行指标无缝对接,通过不断地量化比对各项指标细节,寻找我国与西方法律之间的差异,提出修改国内法律的意见。此种思路简便易行,但容易忽视国情差异、地区差异及市场结构差异,甚至偏离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两张皮”现象——理论成果难以应用于实践,实践问题无法通过法学理论予以解释。

  另一种思路是,围绕“政府政务”、“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等关键词,从行政管理角度展开分析。该思路重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公权力因素,因其以现实生活为导向,着力解决现实问题,因而具有实践上的合理性,但论证上有欠充分。

  营商环境与政府行为相关,但绝非等同于“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态度”。当优化营商环境主要依赖于政府推动时,市场主体则沦为国家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角。

  上述两个路径看似南辕北辙,但都属于追求统一标准的路径依赖。

  一方面,世行指标将法律规范予以量化,极易出现指标“僵化”的局面。在量化路径下,不仅评价指标未必全面,权重设计也未必合理,如果全球在量化指标及其权重上遵守同一标准,必然忽视了国别差异,难以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我国在“放管服”改革中也倾向于采用量化标准来评测改革成效,这同样是一种追求“量化”的改革逻辑。有的地方政府竭力压缩企业设立时间,但当企业登记时间已经减无可减时,企业登记机关转而要求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章程和决议文本,给企业或投资者自主修改设置障碍。类似做法严重偏离了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商业自由,反倒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初衷。

  就制度发展而言,“量变”并非必然导致“质变”。若“放管服”改革的法律基础不明,必然在实践中出现波动,进而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放管服”改革不“锚定”在私法秩序上,必然出现“放松—管制—放松”的恶性循环。

  私法是调整社会个体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治基础。它以保障私权和鼓励契约自由为基本理念,通过对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从而构建一个切实保障私权的法律秩序,这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目标不谋而合。

  2019年10月8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根据该规定,营商环境是多种元素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及运行结果,显然不等于量化指标。量化指标可以成为评价营商环境的方法之一,但不等于营商环境本身。

  在此意义上,优化营商环境,既不应是与世界银行指标进行无缝对接并不断刷新排名,也不是单纯为了“简政放权”而改革行政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通过塑造良好的市场机制,让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这意味着,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研究和实践,不应偏离市场机制及市场主体,而应当回归至私法语境,充分发挥私法对市场机制的治理力及对市场主体的塑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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