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办法》体现了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彰显了执法的温度,更好服务于营商环境建设。为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18项具体情形。明确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实施必要的行政指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凸显了行政处罚的教育规范引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青海实际,凸显地方特色。针对青海省经济欠发达,特别是农牧区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实际,将减轻处罚的下限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体现了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并重。同时,根据疫情后“六稳”“六保”部署要求,将“因特殊时期复工复产需要,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纳入从轻减轻的裁量范围,积极发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作用。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防止随意执法,强化了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的程序控制。设计了减轻处罚需由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制度。强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证明及说理支撑,要求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相关证据,对没有相关证据支撑和进行说理的,法制机构在案件审核时将“一票否决”。强化法制审查力度,细化法制机构退卷的具体情形,从而防止执法人员随意实施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及办人情案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四是坚持制度设计管用实用,促进统一执法,更具实操性。统一了“责令改正”的期限,一般为30日。统一了减轻处罚罚款数额的下限规定,即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进一步明确了实践操作中适用法律法规的难点,提升基层执法人员实务操作能力。给予市州局一定的裁量基准权限,明确在省局规定的从轻减轻幅度范围内可制定本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裁量阶次,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更具灵活性。

  《办法》还构建了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层级监督制度、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制员意见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配套制度,并编制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涉及无照经营、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直销监管、食品安全、广告监管、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的117项事项,是全国梳理相关事项较多的省份之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市场监管部门运用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积极举措,《办法》和清单的实施将进一步助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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