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三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要求,在二审基础上,11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研,听取110多家单位、企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形成215条意见,《条例》草案据此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共删除34条,增加17条新的规定,通过修改,内容更加全面,规定更加细化。

  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营商环境涉及面广,属于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要求人大应履行监督职责,推动政府落实法规规定。人大监督有利于监督推动政府落实条例规定的职责,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人大监督的相关规定,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专项工作报告、政情通报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

  增设“产业发展环境”一章,从产业规划、产业发展、园区建设、用地保障等方面推动形成良好产业发展环境,并做出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在产业规划方面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等;在产业发展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群、重点实体经济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在土地、资金、人才、保障性租赁房等方面制定扶持和鼓励措施;在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方面,新增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规范中介服务,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宜居宜业、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涵所在,有利于吸引和聚集市场主体、人才、资本、技术等,为此,草案修改二稿新增了“人文环境”一章,从文化、环境、住房、公共服务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例如,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营造尊重市场主体的氛围,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造有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政策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定政府应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拟将每年的11月1日作为“厦门营商环境日”;要求打造宜居宜业的优良环境,加强对具有厦门地域特色文化的保护、宣传和开发,加强城市软环境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力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积极完善、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等。此外,为支持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难问题,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房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职住平衡。本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建议,为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难问题,法规应当对企业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利用农村发展用地建设邻里中心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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