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资源共享、政策法规保障等方面不断推动新一轮技术变革,在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构建新型政府服务模式的同时,促进了民众思维方式和认知理念的转变。如今,互联网思维已逐步渗透到民众生活的各方面,民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逐步加深,不仅从网络服务的接受者转变为网络服务的需求者,也从被动接受信息者转变为网络内容的主动创造者。在信息化时代,民众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为顺应时代需要,以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互联网与司法公开的融合问题,力图实现司法公开从信息化到智能化再到科学化的转变,我国司法公开迈入“3.0版”的新阶段。

  以北京法院为例,在“互联网+司法公开”背景下,法院在践行“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将信息技术的运用与建立司法公开平台相融合,在内部统一使用“智汇云”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在外部通过网站、微信矩阵、微博等数据平台,逐步建立并运行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形成,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能力逐步提高,司法公开新路径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力度、广度及深度,本文拟在司法公开新模式下,探讨优化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公开路径之方法。

  “互联网+司法公开”现状

  自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第一次提出“司法公开”起,中国的司法公开事业不断向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若干意见》;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智慧法院”建设目标;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从北京法院践行“互联网+司法公开”的情况来看,目前已取得了以下显著成效:

  建立多平台同步运行、多渠道便捷公开的司法公开网络平台运行体系。因“服务而生”的互联网深刻改变了民众的生活方式,也成为民众获取信息的关键路径。在网络强国、建设数字中国的部署下,北京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也逐步完善,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工作模式的转变,也体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服务新理念。以H法院为例,除了依托北京高院开发的司法公开平台,如北京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北京法院APP、北京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公众号、京法网事微博等,H法院还先后建立了北京H法院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自主立案平台、官方微博等司法服务与司法公开平台,涵盖了民众常用的电脑端及移动端信息获取渠道。

  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信息公开全方位的服务立体化机制。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信息量大,为司法公开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提供了条件。在公开方式上,司法公开借助互联网优势,不仅改变了传统仅靠文字、图片进行公开的模式,更是实现了语音直播、视频现场直播等直观的公开方式;在公开内容服务项目上,以H法院微信公众号为例,服务内容提供了诉讼指南、掌上服务、司法公开三大栏目,涵盖了裁判文书查询、执行信息公开、官网网站指引、机构名册、案件信息查询、法院指引服务、诉讼文本下载等20余项具体内容;除服务民众诉讼需求外,H法院亦通过官方微博、法官的个人微博、展示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及工作状态的微信公众号来加强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构建内容主动型公开、信息引导型公开的司法公开服务理念。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为满足民众日益多样化的诉讼服务需求,“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的理念日益成为共识。在司法为民理念及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下,北京法院正逐步转变传统被动公开方式:一方面,建立全方位司法服务平台,来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民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需求,及时有效发布各项司法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司法公开平台体系,来实现普法教育、成果宣传,引导民众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及获取司法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指导民众正确获取司法信息。

  民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

  当前,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其对司法公开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现实需求:

  一是案件进展查询的需求。对处于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查询案件进展是其基本需求。然而,由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能够获取信息的渠道非常少,尤其是在案件量大、案多人少情况较为突出的法院,联系法官难或查询案件进展难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查询需求不仅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也是司法应赋予并应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这也是进行司法监督、信服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实际在于案件工作量与法官正常处理能力的不匹配。现阶段,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查询需求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当事人获取信息渠道增多,获取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根本性的矛盾却没有改变,当事人的查询需求仍旺盛和迫切,现阶段的技术手段和获取方式尚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全部信息查询需求。

  二是对案件结果进行合理预期的需求。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因为法律的适用是一致且连续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例结果必然趋向于一致。通过司法公开,当事人可以合理且全面地获取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信息,用于指导自己案件的诉讼策略。从实体角度出发,查询以前的案例有助于对自己案件的结果作出合理预期;从程序角度出发,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对比,可以明确自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期的需求,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权威。一方面,案件结果的可预期性,使司法工作者受到正当约束和合理监督,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案件结果的可预期性,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对案件结果的接受程度,对于司法工作的认可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司法的权威性。此外,司法公开也会指导和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特别是当民众或企业进行重大行为决策时,能有助于其及时了解类似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作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三是获取涉诉主体征信信息的需求。当今我国社会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公民生活中,个人和企业征信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在大型商业活动中,还是在日常简单的网络购物中,交往对象的诚信度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而涉诉行为应该是征信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市场经济愈加发达的今天,民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内容和范围也逐渐扩大,已不仅仅局限于判决结果或法律适用本身,交往对象在法律中的表现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开基本且迫切的需求。民事主体的涉诉数量、原因、诉讼策略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的司法诚信度,在现代社会中显得愈发重要。民事主体的司法诚信度是衡量其是否值得交往的重要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事主体自身乃至内在的问题,为交往对象进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实践对“互联网+司法公开”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司法公开”时代,司法公开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使命,为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对司法公开服务的推动作用,法院需从构建新型法院公共关系,转变法律理念、思维模式出发,平衡司法情感与行为决策,开展符合司法实践要求与群众司法需求的创新与探索。以H法院的实践效果反馈来看,“互联网+司法公开”还存在以下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是公开方式的规范性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继续传统的、纸质公开方式的同时,人民法院也不断利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实现了司法公开方式由简单到多元、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但是,服务平台众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选择的困难,同时,受限于技术水平、操作能力,部分平台的应用效果与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各法院推行“互联网+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平台的规范性、统一性、互通性建设成为新的突破要点。

  二是司法公开的内容边界需进一步厘清。当前,从实际的公开内容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重视从整体上进行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但对当事人的个案查询需求的有效、及时满足,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提升;从整体上看,法院公开的内容侧重于普法宣传,在公开细节、协调、应用上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处;从民众的需求看,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司法公开内容有着不同的期待和要求,需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

  三是司法公开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时代,民众接受信息的高效性、便捷性需求提升,法院在及时性上已取得了较大进步。例如,立案后相关信息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当事人,但整个审判系统并未做到同步。此外,在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尚未理顺当事人、社会公众及特定民意代表的特色化需求,存在侧重效率和速度的“即时公开”的情况,司法公开的程序从技术设计、群众获取信息的流程等方面需加以完善。

  “互联网+司法公开”路径优化

  针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和新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公开”的路径优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转变思维,变被动为主动,构建司法公开新型“互动模式”。首先,司法公开应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在司法公开范围上,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在公开方式上,应考虑不同年龄、知识水平、地域的当事人和司法参与者对科技前沿技术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保证新技术在司法公开领域能够适用于有合理需求的民众,即尽可能采用民众平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予以公开。其次,循序渐进以互联网技术推动司法公开,不仅要平衡好司法公开内容的限度和深度,在对传统媒介的替代程度和时限上也应充分考虑民众的适应程度。此外,要及时更新观念,不局限于旧技术和手段。例如,就公告而言,可尝试采用信息化、网络化公告方式。最后,建立司法公开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平衡法院工作与民众需求之间的关系,构建良好的沟通、反映渠道,切实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

  二是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统一整合平台资源。首先,升级技术运用,将司法流程与系统相融合。司法流程每一步都要通过系统来体现,同时,统一法院内部工作平台与司法公开外部网络平台,对于审判人员的操作,凡是属于司法公开范畴的,自动通过外网进行公开。因诉讼参与人最想获得的内容是与其案件进展相关的流程、承办法官、开庭时间等方面的信息,为此,应通过内外网信息整合,同步将法院在内部工作平台中产生的可公开司法信息适时、恰当地通过外网予以公开,这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也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其次,规范法院公开平台运行规则、统一“互联网+司法公开”制度设计规范。统一的公开制度设计,是法院平稳运行的基础。这就要求不仅应在司法公开意识上达成一致,还需对公开的内容、程序、范围、方式、权利的救济途径等进行规范,确保数字化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统一运用、数据维护及软件升级。可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数据库,对于所有需要公开的数据,统一进行收集、汇总,做到数据统一、准确,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不同的网络端口予以公开。

  三是加强司法公开队伍建设,增强司法公开服务意识。首先,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走出“单纯依靠技术公开司法内容”的简单模式。互联网时代,法院要借助信息技术提高司法公开的效果,技术人才必不可少。这类技术人才除具备互联网技术开发、运行的知识外,还需有司法为民意识、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能够在开发公开平台的同时,将司法公开法治思想融入平台建设中。其次,加强司法公开协调队伍建设。依据《意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协调机制,公开内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多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经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确保司法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建设司法公开协调队伍,不仅能协调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信息内容,还应协调法院内部各庭室有关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等审执信息的公开,以及法院内务信息与平台公开内容建设的关系,提升各平台间数据共享与协调运用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协调处理好法院在司法公开推进过程中与当事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在数据高速传播的时代,司法公开内容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最后,加强司法公开数据研究队伍建设。互联网新技术运用于司法,产生了大量的司法公开数据,对这些数据资源的深度研究,能有效研判出民众的关注热点、司法公开的纰漏之处、新型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还可以在对数据资源的广泛利用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综上所述,在当前司法公开已取得基本成效的基础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制度建设的一场“革命”,正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实现更高程度的变革。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和司法公开两者融合的过程中,对于民众的知情权、信息保护权与司法公开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平衡。应当注意的是,新型司法公开模式的建立,不应是互联网作为技术手段与司法公开的简单相加。在思想上转变传统思维、在技术上加强平台建设、在人才上加强队伍建设,是应对人与技术的挑战、解决司法公开难题、塑造民众法治意识、优化司法公开路径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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