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就《条例》立法目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了解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密森就《条例》制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宣传贯彻工作安排作了详细说明。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六章,共六十条。《条例》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特色突出。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精神;二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聚焦矛盾焦点,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三是注重全方位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四是对政府部门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一、聚焦企业视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条例》立足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作了大量的制度设计。一是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二是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问题,《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三是针对开办企业、市场准入、获得信贷、企业注销等市场主体成立、经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便利措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都作了相应规定;四是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体系、防止政府迟延或不履行政策合同等涉企事项进行了规定。

  二、聚焦“放管服”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围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升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条例》中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一是规定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二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让数据多跑腿,让市场主体少跑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平台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三是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四是为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企沟通机制,《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三、聚焦依法行政,着力打造公正文明、严格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

  围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执法措施上作了明确的规范。一是为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监管全覆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二是为降低行政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能够合并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三是注重鼓励改革创新,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四是《条例》还创新性的引入柔性执法条款,明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聚焦服务保障,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围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在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途径。《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三是为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严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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