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市政府规章《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围绕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城市目标,紧扣“坚持用户思维、对标国际惯例、落实改革要求”的总体思路,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方位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之际,出台《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破解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彰显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办法》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创新激励、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50条。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总结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在激励创新、鼓励探索先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亮点和特色,打出了重量级“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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