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行公布实施。

  条例共91条,从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明确了广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条例特别提出“宽容失败”相关举措,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个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市场环境: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

  条例提出,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在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提出设每年10月15日为“广州营商环境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其中,在广州开办企业将更便利。条例指出,广州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简化开办企业程序,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企业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

  中小微企业在广州也可获得更多支持,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和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资金,引导其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此外,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包括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体制机制互通,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等。

  政务环境: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在政务环境方面,条例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

  其中,广州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此外,广州还要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为优化税务服务,税务机关应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此外,广州还将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人文:逐步分区域试行自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

  条例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市人大代表认为,宜居宜业、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涵所在,有利于吸引和聚集大批企业、人才、资本、技术。为此,条例新增人文环境一章,从生态宜居、交通便利、住房保障、文化繁荣、会展服务、人才就业、公共服务、国际化等方面提出广州营商环境新举措,提升城市“软实力”。

  在人文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等。

  其中特别提出,逐步分区域试行自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条例还要求,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本市居住成本。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在人才发展方面,条例特别提出,要完善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政策,推动人才城市的户籍准入年限在广州累计认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引进平台,支持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鼓励试点放宽具备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从业限制等。

  法治环境:聘请社会监督员,培育法治智库

  在法治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广州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部门应

  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调处中心。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等。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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