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经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在各地区各部门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也要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找准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保护和企业经营两方面的风险点,采取强有力的法治化保障措施,优化特殊时期营商环境,才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共克时艰,力争实现国家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首先,政府应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清单式监管与服务。当前国内企业正遭受不同程度的疫情影响,餐饮、旅游等消费服务业冲击最大,传统制造加工业和移动智能等先进制造业中也有不少企业举步维艰,电子、汽车、房地产等板块由于市场突然萎缩导致产业冰冻。对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尽早建立对口企业联络机制,保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抗压,主动收集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特别情形下对困难民企可以实施国企帮扶及混改。总体上要从防控疫情和经济发展双重维度对企业分级分类,一方面严格监管企业防疫预案及安全责任制和严肃处理不法企业的恶意欠薪、哄抬物价、制假贩假、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对参与抗疫、捐资捐助和稳定就业的企业实施奖励、补贴、返税,出台银行信贷优惠利率及普惠还贷和金融担保方案,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税收和社保,简化和加速防疫专利等相关行政事项审批,采取有效对接和协调市场要素的支持性行政措施。

  其次,注重多元化解企业纠纷,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法治保障。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纠纷解决指引。无论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案件,还是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都有可能在复工复产之后大量出现。应充分借助工会、商会、社区、街道、厂(园)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事谈判调解力量,联合公证机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仲裁机构,依靠人民法院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解决途径,化解各种劳动争议和商事纠纷。为此,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对疫情期间的薪资福利发放、劳动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和违约不可抗力理由等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统一指引和案例发布。

  行政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竞争失序的联合整治。防控疫情过程当中,对攫取不正当利益、发布谣言虚假信息、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囤积物资高价贩卖等扰乱营商环境的行为,监管工作必须下沉压实到位,坚决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司法机关要特别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用好民商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统一尺度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

  再次,以企业自治和社会共治协同构建应急治理体系。一方面,各级决策机关和职能部门发布命令决策时要做到科学民主和有效沟通,否则将会造成各自为政、政策打架的情况,反而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应对突发事件更加要求公私合作治理,发挥彼此纾困解难的差异化优势,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从企业自治角度来说,防控疫情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合同履行问题,应优先在企业内部和合同双方协调解决,政府对企业的危机干预应当既符合市场规律,也要符合公益需要。从社会共治角度来说,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特长,例如,社工开展对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心理健康疏导,律师开展对企业法律风控的咨询服务,医护专家开展对企业传染病防控的方案定制,应急专家开展对企业人员的防疫宣传培训,科技专家开展提升企业安全和效益的智能化硬件软件的研发应用,慈善团体开展对困难企业和感染员工扶持救助的爱心行动,等等。

  最后,遵循国际规则,搭建疫情时期不断增加海外经贸合作平台。目前全球新冠确诊病例不断增加,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封关、停航、禁运、遣返、隔离等入境管制措施,加剧了我国外贸企业海外违约的法律后果。对此,一是对于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履约或部分履约的外贸企业,政府应及时指导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等相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二是在各地口岸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同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指派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专家、律师参与企业重大涉外货物服务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三是加强内地外贸企业与外国企业资源对接,在防控疫情的同时增强跨境货物流动便利化,借助国际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纾解内地涉外企业法律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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