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获悉,《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营商环境监督的专项立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共5章33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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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的15种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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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方式处理营商环境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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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结果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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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三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自2018年10月陆续组建以来,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507件,结合专项监督纠正了一大批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出台《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件》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将为有效履行营商环境监督职能、规范公权力行使、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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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ng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