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发布并开始实施。《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提出,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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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