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阶段改革的主要目标。在此背景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进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当前存在诸多问题, 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 以及既得利益格局的存在阻碍政府权力, 难以实现更高的福利水平。因此,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 以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核心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政府组织机构, 加强法治意识, 将行政审批权力放权给市场和社会, 进一步实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概述

  治理 (Governance) 一词的本意是控制和操纵, 长期与统治混用。20世纪70年代,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 其核心是管理主义和市场化, 削减政府职能, 更多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缺陷是忽视了市场失灵的存在。在此背景下, 1989年, 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最早倡导“治理”, 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 通过治理来提高其提高统治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治理理论自此开始兴起并受到广泛关注。治理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詹姆斯·N·罗西瑙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 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 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 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 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 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中国的学者在西方治理理论基础上, 将其总结为:相对于统治, 治理是一种趋势, 这一趋势必定意味着国家 (政府) —社会关系的调整;调整的目的在于应对原先政治社会格局中的不可治理性;在调整中, 政府之外的力量被更多地强调, 国家中心的地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国家、社会和市场的新的组合所取代;同时, 治理也是对国家—市场两分法的否弃。

  所谓国家治理, 就是在理性政府建设和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上, 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分工协作, 实现公共事务有效治理、公共利益全面增进的活动与过程。国家治理注重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的各自优势和作用, 是一种多元治理, 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并且运用现代化的治理技术, 在治理制度法治化和理性化的基础上, 利用网络化的治理结构,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解决社会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被定义为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 多主体共同规范权力运行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形成和建构的一套制度规则、治理工具和执行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是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习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 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以及体制机制,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顺应现代化的要求,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能力得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缺一不可, 相辅相成, 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促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了行政审批制度, 这是国家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管理控制的重要方式, 是履行国家职能重要保障。行政审批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所有经济社会事务都在政府审批范围内,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实现社会资源的统一配置, 控制市场准入资格, 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行政审批制度即是政府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方式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和制约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动, 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是国家公共职能得以有效履行的制度保障。

  (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共同治理。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 要正确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权力, 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逐步实现政府简政放权,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要正确的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2.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

  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各种国家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同时, 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这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所在。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合理界定政府的权责范围, 规范政府行为, 制约公共权力。

  3.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以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为基础。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是建构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而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核心力量, 一个职能明确、高效运行的政府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基本组织框架, 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体系的重要途径。

  (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也是现代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因此, 需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 在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要进一步协调和理顺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 正确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政府的职能角色也在不断变化, 由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激发市场的活力。

  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在多元共治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要求正确的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 政府应该对社会进行管理, 社会对政府进行监督, 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 两者相互合作共同治理。为保证市场秩序以及社会治理的有序协调, 以保证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利益结构的分化与重组, 政府利用行政审批来控制社会经济, 导致行政审批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出来。政府自身的能力是有限的, 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来进行资源配置不能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 易形成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来获取利益, 涉及多方利益关系, 影响政府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一)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持续了十六年, 这场自上而下、以政府为主导的、渐进式的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 一律取消审批”。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以简政放权为核心, 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 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

  自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 国务院共计取消和下放了618项行政审批事项 (2013年至2016年) , 其中共计取消491项, 下放127项。仅2014年就取消以及下放了247项行政审批事项, 完成了本届政府削减三分之一行政审批数量的承诺。同时, 各级政府积极主动的链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工作, 并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以中央政府为主导, 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创新, 两者相互配合, 良性互动, 共同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2. 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

  组织机构是政府职能的履行主体和执行载体, 是政府有效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首先就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的组织机构。2001年9月份, 国务院在监察部成立了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分别在监察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机构, 与中央的审改工作相链接。2013年6月份, 由于大部制改革, 相关机构进行了职能调整,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由原来监察部改设为中央编办负责, 各级政府的审改工作也由各级编办负责, 进一步的完善了行政审批改革的组织机构。

  3. 简政放权激发了市场活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政放权, 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规范了政府行为, 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新登记企业为443.9万户, 比2014年增长21.6%, 注册资本 (金) 29万亿元, 增长52.2&, 创历年新登记数量和注册资本 (金) 总额新高, 尤其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 改革的成效明显, 11月、12月新登记企业数量连创新高, 分别为46万户和51.2万户, 达到历史最高值。

  4. 行政审批流程得以优化。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 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进行探索创新, 形成了特色的行政审批模式, 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并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进行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 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办理与行政审批事务大厅相协调, 大幅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 将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信息公开, 加强了对行政审批的监管, 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建议, 同时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 强化了政府的监管。

  (二)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持续十六年之久,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建立健全了相关组织机构, 大幅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 优化了审批流程, 并结合简政放权,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推动了经济稳增长、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民生的关注。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由于既得利益格局的存在, 改革愈发触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核心利益, 改革的难度不断增大, 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我们在看到改革过程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还应该对存在的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 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重视并加以改正。

  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政策等都处于变化之中, 一些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复杂, 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和种类多样, 很多审批事项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最优化的实现, 但却由于缺乏统一顶层设计的同步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和统一的布局, 没有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 这些依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妨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进程。

  (1)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简政放权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又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两者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而在现如今, 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完全得以理顺, 政府的职能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效率的发挥, 政社不分, 社会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 缺失相关的制度保障, 这些都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以及方向不够明确。由于缺乏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内容和标准还不够明确, 很多审批事项的改革只注重表面的形式化改革, 而不是深层次的变革, 明确方向和标准的缺乏, 就难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同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够协调, 中央政府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难以落实的实处, 地方政府由于其自身能力和方式限制没有有效承接中央政府的审批事项。

  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脱节。

  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仅仅局限于行政审批事项数量的减少, 流程的优化, 但却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脱节, 缺乏相关联动性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不相协调, 这就使得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能触及深层问题, 仅仅是表面形式化的改变, 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之后, 没有进行相应的机构精简和职能调整, 并不能彻底取消该事项, 极有可能“死灰复燃”, 难以实现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

  (1) 行政审批事项存在明减暗增的问题。在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实践中, 一些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 仅仅是为了实现规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标, 并未从实际出发, 缺乏相关联动改革, 行政审批项目存在着明减暗增现象, 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质量。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不协调, 只是单纯的下放和取消审批事项, 没有与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相结合, 简政放权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会陷入权力精简之后又膨胀的循环怪圈。因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触及政府权力的调整, 需要政府进行自我革命, 实现真正的简政放权。

  (2) 行政审批过程中缺乏对政府行为的监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转变政府职能,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 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 监管的意识还不够强, 缺乏监管工作的经验, 并且监督的力度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 监管的权责不对等, 缺乏明确的监管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第二, 监管主体单一, 缺乏多元而统一的监管体系, 没有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第三, 监管的手段方式单一, 缺乏独立性和协调性, 相关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

  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在我国经历的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 主要是依靠政府政策主导的方式推动, 并未形成法治化的改革模式。国务院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之后再提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或者由国务院自行废止相关法律,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主要依靠政策主导推动改革的方式, 缺乏法治化的途径。

  (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律不能完全相匹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依靠政府政策的力量推动, 法治化的力量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这就使得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法律的立改废不能协调同步。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废止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一个空档期, 在这一空档期内, 难以确定是以政府政策为标准还是以法律为标准来进行行政审批工作, 极易影响法律的权威, 甚至导致合法性危机, 影响行政审批工作进程。

  (2) 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各地试点与探索。在行政审批的实践中, 很多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没有做出及时调整, 阻碍了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进程。法律的这一负面作用在地方试点工作推进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 既定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做出了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很容易成为地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进行试点以及探索创新的障碍。

  4. 社会组织发展不够成熟。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该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然而在现阶段, 政府仍然涉及很多微观事务的管理, 政府的权力边界并没有得以完全界定, “权力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 政府几乎包揽社会事务的管理, 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没用充分发挥, 形同虚设。

  (1) 社会组织自身实力不足。中介组织由于自身的实力不足, 缺乏相应的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能力, 不能很好的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 所以只能更多的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政府职能的膨胀, 降低了政府效能。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以及社会创新治理能力还不够强, 同时缺乏协调合作能力, 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不能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 这就难以形成多元的治理模式, 使得社会组织难以有序运行。

  (2) 社会组织缺乏相对独立性。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由于政社不分, 社会组织容易受到政府权威的影响, 难以独立运行, 缺乏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以发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一些行政审批部门指定某些中介组织为其作相关鉴定和报告, 政府机构与中介组织存在着利益相关的关系, 极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同时, 这种“独家授权”的方式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效率, 也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 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四、深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革过程中, 简政放权, 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着力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顶层设计的统筹与布局, 与行政体制改革配套实施, 减少和下放政府权力, 推动政府职能体系的转变, 建设服务型政府, 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法治政府。同时要完善相关的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监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调动市场主体的活力, 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格局,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

  (一) 中央政府应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布局

  统一的顶层设计与布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顶层设计的缺失或者不足都会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陷入困境。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要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与布局, 完善国家层面的体制机制, 把握好改革的方向, 明确改革的内容与阶段, 简政放权, 放松管制, 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确保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范式应该由管制转变为放松管制, 政府要转变职能, 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集中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权限, 纠正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 着力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着力于制度供给与顶层设计, 引导市场和社会组织自行设定相关制度规范, 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 监督市场行为, 引导市场和参与市场是转型时期政府职能转变重点, 把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作用, 促使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社分开, 发挥社会主体在治理中的作用。

  2. 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制度。

  通过建立责任清单来实现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确保政府职责的履行, 并将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来实现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 约束政府的职能范围, 改变权力本位的观念;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来实现市场主体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明确规定哪些事项企业坚决不能做, 哪些事项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才能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同时尽可能的优化行政审批程序。通过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以及负面清单, 优化顶层设计与布局, 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权责边界, 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配套进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简政放权, 实现政府内在职能角色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 是一种外在组织形式的转变, 精简机构, 缩减人员, 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执行主体。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 需要多方协调,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与政府机构改革配套进行, 提高改革的协调性, 两者协同推进。

  1. 改革政府组织机构。

  深化大部制改革, 优化政府的机构设置, 精简机构, 缩减人员, 合理定编定员, 使政府组织机构扁平化, 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组织机构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执行主体, 进行机构的重组与调整, 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基础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使行政审批事项失去权力载体,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进行, 才能才根本上避免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再次出现, 杜绝死灰复燃的现象, 那些被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才能真正实现。以互联网+推动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减少政府的层级结构,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优化政府办事流程, 进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 加强对政府的监管。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 建立多元的监督体系, 利于互联网等多样化的监督手段, 使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的行使, 并完善相关制度, 约束政府行为, 转变政府的绩效观念, 要以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政府行动的出发点, 而不是单纯的为了创造政绩。加强地方政府以及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分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与成果。建立健全政府的绩效评估机制, 约束行政审批人员的行为, 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调动审批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政府责任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 权责对等, 建立多元化的行政问责体系, 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 使政府工作人员公正廉洁的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三) 以法治观念贯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

  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政府的权责范围, 使政府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 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符合法律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重新界定和分配, 进行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1.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与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相同步。

  各级人大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行政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调整与修改, 并对《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修改, 将成熟的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确保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中进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确保改革的合法性以及权威性, 实现法律的建、修改和废止与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同步协调进行, 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鼓励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审批的创新与尝试。

  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 全国不能“一刀切”和一概而论, 应当鼓励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政府进行先行先试, 不断创新, 总结经验与教训。这就需要中央政府进行授权, 允许具备相关条件的地方政府进行尝试, 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等进行适当调整, 释放改革活力。同时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实施加强监管, 建立多元的监管体系, 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协调联动, 并建立健全相关惩戒机制, 增加违法成本, 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和实施。

  (四) 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简政放权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将政府的权力放权与市场和社会,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激发社会活力,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因此, 就需要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载体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进一步规范各类中介组织, 这就要求中介组织提升自身能力, 促使中介组织进行自身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 明确自身职责, 进行去行政化独立自主的运行, 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 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外部推动力, 实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信息的低成本的传递与沟通。

  1. 提高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提高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首先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 提高社会公益组织的服务能力, 并促进相关免税政策的实施,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的收费;其次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完善行业协会, 并进行去行政化改革, 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 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最后要注重社区组织服务能力的培育, 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调动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2. 培育社会组织的创新治理能力。

  培育社会组织的创新治理能力,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在一些领域中政府配置资源会导致效率低下, 存在着政府失灵,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 使政府从微观经济管理与具体服务中解脱出来, 整合社会资源, 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通过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 有利于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分散资源, 优化社会治理结构, 同时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五、结论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 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促使一个更有效的政府的形成, 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提供基本组织框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重点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并进行相关联动性改革,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我国进行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尽管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 我们依旧要对改革充满信心, 改革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 与政府主账号和机构改革相协调, 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效能, 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使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

  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