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培养

  2012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2012-2015》,强调应增强政府机构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服务传递和更科学的决策,并将制定一份大数据战略作为战略执行计划之一。

  2013年8月,AGIMO正式发布《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决定成立数据分析卓越中心(Data Analytics Centre of Excellence,DACoE),隶属于澳大利亚税务局。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方面领先全球,该中心将通过构建一个通用的能力框架帮助政府部门获得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大数据分析的实践指南、会碰到的主要障碍以及对数据的登录和使用等,并促成政府部門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分析技术专家,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信息和统计数据、数学、社会经济学、经营学、语言学和影响评估技能。同时计划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强化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储备。

  2.3 政策特点

  通过对政策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有如下特点:

  (1)领先性。早在2001年澳大利亚便发布了政府数据开放有关的政策文件,是世界上制定政策数据开放政策较早且免费提供政府数据给公众的国家之一;

  (2)继承性。澳大利亚很多政策都是基于之前的政策要求进行发布,或完善或延伸,具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3)具体性。已发布的数据开放政策涉及到数据开放的原因、目的、原则、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甚至具体到数据发布的格式、标准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3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

  3.1 主要法律法规

  各国都在积极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体系。大多数法规都明确提出政府开放数据的义务,并注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澳大利亚采用了成文立法和政策保障双重工具来推进政府开放数据,以法规形式保障公民的数据权、规制政府开放数据原则及范围,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支持开放数据运动。

  3.2 法律法规内容

  政府数据开放不仅需要国家强有力政策的支持,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保障涉及数据开放的强制性、主体、隐私权的保护、数据许可协议、数据安全等方面。

  3.2.1 数据开放的强制性

  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信息自由法》,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所有联邦政府机关必须执行该部法令。2010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改革法修正案》使得政府在信息披露和出版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为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建立透明政府奠定了法律基础。

  3.2.2 数据开放的主体

  2010 年5 月,联邦议会通过《信息专员法案》,促使了信息专员办公室的成立,使信息专员在各州各部门发挥作用。

  1983年通過的《档案法》赋予了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两项重要职责:保护澳洲政府的重要记录并鼓励公众正确解读并使用它们,通过政府部门提高历史记录的正面性。从而保证了国家档案馆在存储澳大利亚政府信息记录的重要作用。

  3.2.3 隐私权

  1988年,澳大利亚颁布《隐私法》,该法令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在遵守信息隐私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个人信息。该法将隐私定义为四个单独的但是又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信息隐私、身体隐私、通信隐私、私密空间。另外该法还为联邦公共部门制定了11 条信息隐私原则,为私人部门组织制定了10条国民隐私原则。这些隐私原则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所有阶段,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以及信息的性质和安全性的判定提出了具体的标准。此外,这些原则还对有关人员查阅、更改个人信息作了具体规定。

  2012年,澳大利亚颁布《隐私修正(提高国民隐私保护)法》,是对1988年隐私法的重大改变,包括用澳大利亚隐私原则替换信息隐私原则和国民隐私原则,增加对个人身份标识的定义,并重申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强调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或评价,不论该信息或评价的真假,也不论该信息是否被有关载体记录下来。还增加了澳大利亚隐私保护(Australia Privacy Protection,APP)控诉,规定可以对因违反澳大利亚隐私原则而对个人隐私形成妨害的法案和实践守则进行控诉。

  3.2.4 数据许可协议

  2011 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开放政府协议框架》,将“知识共享署名3.0许可”(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 0)作为政府开放数据的默认协议。此外,Data.gov.au上的授权形式还包括署名-禁止演绎(CC BY-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 BY-N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公共领域(Other-PD)、其他署名许可(Other-AT)、未规定类型等。

  3.2.5 数据安全

  澳大利亚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数据安全有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1999年发布《电信传输法》,2003年在全世界率先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规定从2004年4月开始,任何从澳大利亚境内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公司或者个人一旦被查获就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2009年11月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Cyber security strategy),其详细描述了澳大利亚政府将如何保护经济组织、关键基础设施、政府机构、企业和家庭用户免受网络威胁。明确提出信息安全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安全、恢复能力强和可信的电子运营环境,从而促进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并从数字经济中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2012年7月发布了《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方针:整合性信息的管理》,为海量数据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提供了最佳管理实践指导,为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提供帮助。

  3.3 法律法规特点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保障有如下特点:

  (1)基础法律发布较早。如《信息自由法》《档案法》《隐私法》《电信传输法》等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发布;

  (2)注重修订。时代在不断地变迁,澳大利亚政府也紧跟数据时代的潮流,修订基础法律,添加伴随技术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内容,基础法律中的《信息自由法》和《档案法》都在2010年以后重新颁布了修订版本;

  (3)形成体系。在重要领域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互相补充。

  4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保障启示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具有领先性、继承性、具体性、注重修订、形成体系等特点,不仅如此,其在全球的评价中也表现突出。从开放数据晴雨表网站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数据开放的准备度、行动力还是影响力上,澳大利亚的得分都高于中国,而且澳大利亚在准备度和行动能力上也远远高出东亚及环太平洋地区的平均水平,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上得分较高,因此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学习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和实践。

  4.1 综合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

  开放政府数据战略的推进需要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实体管理机构来统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规划、方案制定与实施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实施政府数据的整体性治理。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信息专员办公室这个综合协调部门,使其能在整个政府数据开放中发挥整合作用,此外,还设立了许多跨部门的办公室,并联合了许多相关部门,使政府各信息部门能协商并且密切合作,克服各个部门分散化的问题。在我国,设立一个新的机构程序复杂,但是可以综合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如我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邮政局部、文化部等,都是与政府数据开放密切相关的部门,但相互之间联系不紧密,各自为政,可以将这些部门中一定级别的管理者发展成为各部门的信息专员,协作制定连贯、持续的数据开放政策,并对政府各机构的数据开放政策执行进行监督。这些信息员还可成立跨部门的数据开放小组,定期对相关数据开放政策问题进行探讨,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4.2 建立完善的开放数据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开放数据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数据资源开放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对于公民自由获取公共信息的条件规定过于严苛。如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但对公民申请获取未公开信息的途径设置过于单一,公民自由获取信息受到局限。其次相关的法律条文较少,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规范性文件。因此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健全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覆盖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方方面面,包括原因目的、原则标准、内容范围等,使其具有指导性,来强化对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并跟随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修订。

  4.3 注重数据隐私与安全

  数据在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数据所导致的隐私泄露也会给数据提供者带来严重困扰,虚假数据将导致错误或无效的数据分析结果,所以数据的隐私与安全尤为重要,也是公众对政府数据最为关心的部分。澳大利亚政府在这兩个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在开放数据之前要考虑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特别是在使用跨部门数据、第三方数据时需要更加仔细认真。我们应积极开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如可从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内容可信验证、访问控制等方面着手,从数据源,到整合形成的数据集,到部门内部和跨部门间的数据传递,最后到数据接收地,数据分析应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通过有效的安全控制机制对数据进行保护。

  4.4 培养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人才

  在全球化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机会和资金往往不是问题,人才才是重中之重。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人口数、互联网用户数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国土面积广、经济体量大,这些都是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海量数据资源和应用需求潜力。目前我国大学本科课程鲜少涉及大数据研究,应及时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人才培养体系。还可以向澳大利亚学习设立专门的数据中心,促成政府部门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数据分析技术专家,强化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储备,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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