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全面袭来,促进了技术、资源、产业和市场的跨时空、跨领域融合,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互联网+”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也促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方式发生变革。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理论角度来看,一方面,“互联网+”促进了公共服务硬件设施的升级,加强了市场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给政府带来了监管的便利,同时促使政府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从控制型管制到监管治理的重大转型;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经济诸多新业态的发展,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快速化的增长,产生了众多虚拟经济体,监管客体超越了传统的线下实体监管范围,单纯依靠传统的控制市场准入、突击检查等手段,对市场秩序维护的效果不佳。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尚不完善,政府职能在此领域分散、弱化、缺失的情况客观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市场监管体制相对粗疏,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往往局限于应急性和应景性的仓促安排,未能提炼和吸纳应有的制度理性,而新业态的出现和成长则放大了原有的监管缺陷。可以说,当前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正面临着双重考验,既有未治愈的痼疾,又有新环境带来的挑战。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趋势以及市场主体日趋活跃的形势,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在市场监管的主体、手段、理念等方面不断创新,重构市场监管体系,从而正确履行监管职能。

  一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多主体共治监管。长期以来,我国在研究和实践领域存在“政府命令控制型监管”的传统思维,因为监管比其他领域更需要政府的强制力,所以把政府视为监管的唯一主体似乎顺理成章。这一传统范式显然不能适应“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新要求。互联网不仅在技术层面上给其他非政府主体提供了参与市场监管的便捷性,同时随着互联网思维的普及也需要政府改变独揽监管权的传统方式。西方国家近二十年来探索出的回应性监管、协同性监管、智慧监管等市场监管模式,无不强调和重视非政府主体在监管中的角色和作用。今年1月,国务院在印发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这种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可理解为“大监管体系”。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政府可借鉴西方相关监管方式,让行业协会、被监管企业成为市场监管的主体,特别是要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改变“政府急、企业不急”“经营者无惧、消费者无奈”的弊端。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以及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实现有效的社会共治。

  二是灵活使用互联网手段实现智慧监管。受传统“政府监管”的禁锢,我国政府的监管机构习惯于用事前监管的手段。在采取突击抽检、索证索票、原料进货查验等传统监管方法,以及使用标准、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后,监管机构在客观上对潜在的风险还是无能为力,监管转型明显滞后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进程。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便利的进入市场的环境,也对政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借助“互联网+政务服务”可实现政府监管向电子化和数字化迈进,以市场监管信息化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增强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尽早尽快识别出问题企业,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实行审慎、简约原则下的综合监管。 “互联网+”催生出“四新”,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政府的监管应秉持审慎的态度,实行包容式监管。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推动“四新”繁荣发展的目标,可分类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方式。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对一时看不准、看不清的可以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留下发展空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成为本届政府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和关键招。在“互联网+”背景下,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更要“简”字当头,实行简约高效的监管方式,及时废除与当前发展不相适宜的陈规旧制,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负担,减少社会运行成本。在秉持审慎、简约的原则之下,应尽快完善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利用大数据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克服监管机构重叠、职能分散带来的“碎片化”以及各监管部门自行体系、自设标准、执法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等痼疾,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在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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