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生效,这是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件大事。谈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很多人其实已经发现,曾经成为热点新闻的营商环境评价活动已经不那么被社会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营商环境排名也早已悄然停滞。一方面民营企业迫切需要更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新设的营商环境部门却又无事可做。令人欣慰的是,刚颁布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抓住了民营企业对营商环境改善的诉求和痛点,给出了法治化的解决方案。只有以此为起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方法,才能突破原有“指标排名困局”,加快形成营商环境建设新范式。

  指标排名式评价方法已不能满足营商环境的建设需要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民营经济权益,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这与前几年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是一致的,遗憾的是前几年的营商环境评价被指标式排名所累,逐渐流于形式而不能反映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核心诉求。

  例如,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主要痛点是:如何实现“竞争中性”,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确保资金、人才等关键要素的获取机会均等,如何打破市场准入的“身份门槛”,让不同所有制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杜绝令人胆寒的跨区域逐利性执法,如何规范基层部门在特殊时期扩张的行政管理权限,如何约束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裁量的行政行为,对于这些民营企业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前的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并未给出答案。

  此外,在全球创新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下,原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对于创新要素、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的评估还是盲区。原有指标能衡量厂房建设审批效率,却无法评估算法训练的数据开放程度;能测算跨境物流通关速度,却难以捕捉基础研究人才的生活保障水平;当自动驾驶企业需要实时路况数据训练模型时,当生物医药公司期待建立研发失败免责机制时,当杭州等城市不断涌现创新“小龙”而其他很多地区却与创新无缘时,之前的排名式的营商环境评价却不能提供指引帮助。

  其实观察一下就会发现,之前营商环境评价对于经济活动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小——有多少企业家的投资决策,参考了某些部门发布的营商环境排名?有多少社会公众还关注这些营商环境的评价结果?为了提升排名,基层部门又付出了多少无效劳动?如果营商环境结果对企业家和投资者没有足够参考价值,对政府部门提升服务能力没有更多指导意义,甚至对于社会公众也缺少公信力,这样的评价还有什么必要?

  尽快摈弃与现实脱节的营商环境排名

  不可否认,借鉴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展起来的指标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方法,对推动中国营商环境优化也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种种挑战,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官方参与主导等因素,之前以营商便利度为核心的排名式评价方法,已经逐渐成为教条,甚至出现了腐败等相关问题,难以再对营商环境建设发挥更多作用。

  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短板之一,就是用“秒表式”的硬指标衡量营商便利度,并以此作为全部营商环境的代表。企业注册要几天?通水电要多久?办施工许可跑几趟?这些可计量的数据确实方便国际比较,也倒逼各地政府改进流程,但这种评价方式已经遭遇“天花板效应”。当企业注册已快至1个工作日内,再提速的空间几乎消失;当外贸通关已实现“秒级放行”,继续优化的边际效益微乎其微。有些地方营商局干部坦言:“我们已把能简化的手续都简化了,现在守着这套指标,反而不知道该往哪里发力。”

  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还有一个局限,就是用“理想实验室”的标准丈量现实世界。例如,在计算企业开办、跨境贸易等成本时,只统计明码标价的官方收费,却忽略现实中存在的“灰色成本”。而企业真正遭遇的难题往往在规则之外:该批的许可证卡在某个科长抽屉里,该当场发放的补贴总要“跑三趟”,本不该来的检查变成“创收任务”。传统体系衡量了法律法规的完备性,但对实际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无能为力,也就难以评价当地营商环境的真实水平,这种纸上谈兵的评价结果,自然会被企业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质疑。

  排名式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形式主义脱离现实需要。这一特点与政府部门的考核机制结合,就导致盲目追求排名的提升,遗忘、偏离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甚至为了提升表面排名而实际上影响了营商环境。

  在这种排名指引下,地方政府对于评价结果高度重视,不少地方都在争取获得评价指标的详情,以作为下一步“定向改善”的依据,尤其是事实上营商环境比较落后的某些地方,通过技术性操作争取提升排名的意图十分迫切。

  2020年8月,“世界银行《2018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存在数据违规问题”的消息不胫而走,世行相关负责人受到波及,2021年9月,世界银行正式宣布终止《营商环境报告》的发布。这一事件本身就是过度重视排名式评价带来的负面结果。

  在有关部门进行的营商环境评价过程中,也出现了为提升排名“走捷径”甚至不惜违规的风险。2021年5月,该部门新闻发言人表示,要坚决斩断营商环境评价背后的“利益链条”。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起点,加快形成营商环境建设新范式

  实践已经证明,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发展信心的,固然有企业注册、施工许可、通关效率等营商便利度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在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要素获得等更深层次“顽疾”能否得到有效改善;“跨地域趋利性执法”、以罚代管、频繁检查等不规范的司法行政现象能否得到有效治理;包括知识产权、企业声誉、企业家个人名誉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只有充分地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对营商环境的真实诉求,抓住当前中国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真正优化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两年的立法过程中,通过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等渠道,充分吸收了企业家、理论界、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当前民营企业关注、关心的难点、痛点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涉及范围几乎涵盖了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创新发展等民营企业发展涉及的所有方面的问题,并尽可能从立法角度给出了解决办法。

  具体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直面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和“准入难”问题,抓住侵蚀市场信心的“趋利性执法”乱象,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扰企”顽疾,划出法律红线,制定处罚条款,不仅有望成为民营经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且将对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发挥指导作用。

  在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也为新营商环境评价和建设工作“打了样”。该法专门设立“科技创新”一章,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依法合理使用数据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一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当然应该学习参考先进的国际经验,但更需要根据中国的发展阶段、制度环境、文化特点,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求为标杆,实质性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为目标,调整评价标准,制定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无论排不排名,营商环境评价都只是工具,真正的目的在于改善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条件,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更好的环境。

  能够有效推进营商环境建设,首先要能够找准民营企业需求痛点。例如,营商环境评价能否借鉴《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营商环境痛点的相关内容,将“行政干预”“账款清欠”等直击企业最敏感的政府越界干预和资金链安全痛点核心问题列入评价指标?能否用“维权成本”等指标,反映民营企业最头疼的诉讼周期长、执行难问题?能否将“罚没收入占比”作为地方营商环境的反向指标?

  新的营商环境评价方法,也要能够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需求,支持创新。营商环境评价不仅要看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效率,更要评估风险投资等创新要素的丰沛程度;不仅要统计企业注册数量,更要衡量创新创业的“氛围”浓度,不仅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要建立企业权益保护的法治屏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培育出孕育颠覆性创新的沃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澎湃动力。

  如果能够以《民营积极促进法》落实情况为依据,通过调查报告发现问题,用正反两个方面的经典案例推广等更加具体的形式呈现评价结果,就会更加有效地摆脱旧方法带来的“排名困局”,推动地方政府聚焦企业真实问题的解决成效。例如在评价行政执法环境时,不仅给出分数排名,更详细说明某地通过执法信息共享,让检查次数减少40%,或是某地因联合执法改革,使民营企业合规成本下降15%。这样的评价结果和呈现方式,能让地方政府更清楚“该往哪里改”,而不是“如何刷分数”。

  面对民营企业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评价和建设要能够把基层优化营商环境的“土办法”变成“金标准”。当前,各地已经出现的很多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例如上海首创“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原则,现已推广为多地政府服务企业的共同公约。当评价指标能准确反映企业最真实的感受——检查次数有没有真减少、执法随意性有没有真遏制、跨省经营有没有真便利——这样的体系才能真正推动改革深化,让好政策从局部探索变成普惠制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符合时代要求、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付诸实施,自然应当成为中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起点:只有从国情实践和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不追求排名的虚面子,彻底告别形式主义,科学地设计衡量方法、评价指标和呈现方式,持续衡量、评估各种外部条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和落实为起点,不断主动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才能真正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信心,推动中国经济复苏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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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