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是河北省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於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首个促进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1、《条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2、《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3、根据《条例》信息化工作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统筹推进?

  《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4、《条例》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是怎麽规定的?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5、《条例》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有何规定?

  《条例》第五章特别是其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作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

  6、《条例》对推动三网融合工作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7、《条例》对维护通信市场正当竞争有何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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