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提升,环评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断凸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评改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影响了改革红利的进一步释放。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降级环评报告格式规范要求不统一,“多评合一”“打捆”审批范围、编制要求、审批层级未明确,个别地方违规设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等。起草我省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加大改革力度,拓展改革内涵,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意见明确了哪几项改革举措?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明确了压减环评范围、精简环评内容、实施“多评合一”、开展“打捆”审批、推进“两证审批合一”、强化要素保障、规范中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等八项改革举措。

  三、压减的环评范围有哪些?

  指导意见进一步缩小了需要环评的项目范围,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无需环评。“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四、精简环评内容中对环评报告简化后的编制填报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环评报告简化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填报格式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进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格式要求进行填报(登记表格式见指导意见附件)。按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登录浙江省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五、“多评合一”改革内容是什么,编制审批有什么要求?

  “多评合一”是指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开展一次审查,出具一个批复。“多评合一”的环评文件应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多评合一”中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等不同事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一致,有编制报告书的,也有编制报告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等级最高的确定,按照报告书进行编制。不同事项环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如有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也有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六、“打捆”审批改革内容是什么,编制审批有什么要求?

  “打捆”审批项目主要有两类,一是位于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二是位于产业园区内同类行业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打捆”审批的项目,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打捆”环评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污染物排放及相应环保责任。在报批“打捆”环评时,各建设单位应作为“打捆”环评共同的申报主体,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评审批申请。各个报告表项目“打捆”后仍按报告表进行编制。不同事项环评审批层级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于“打捆”环评审批后发生变化需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打捆”前单个项目内容分别进行判断,若其中有单个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则该单个项目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其余“打捆”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七、“两证审批合一”改革内容是什么?

  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只要企业愿意,均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改革。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企业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对于尚未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在排污单位投产排污之前开展现场核查。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要素保障改革有哪些内容?

  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对纳入省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地排污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省级排污指标储备库或者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解决。“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建设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九、如何进一步规范环评中介行为?

  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评单位信用监管,实施环评质量常态化抽查考核通报制度,切实提升环评单位技术支撑能力水平。环评单位需要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单位。

  十、如何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将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乡镇政府同意意见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全面实施环评审批代办服务,不得要求企业上门多头多次汇报。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审查和批复,推动重大项目早审批早开工早投产。

  十一、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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