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提升优化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有效接续企业迁移全过程服务,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题,聚焦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持续深化,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接续企业迁移登记事项办理和全过程服务,健全问题督办协调机制,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推动资源要素高效流动有效配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企业迁移登记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简化登记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以下简称《准迁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

  2.压缩流程办理时限。迁入地登记机关在收到迁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入审核,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迁函》。迁出地登记机关在收到《准迁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审核,在收到《准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企业在市内跨区迁移的,档案移交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内。

  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电子登记档案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接收纸质登记档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当日办结变更登记。

  3.提升办事便利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企业迁移登记涉及的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等事项推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多事项一次办结服务模式,实现“一次申请、全程网办、办事零跑”。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结变更登记后,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同步推送税务、人力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后按规定根据迁移情形分类办理本部门企业迁移业务。

  4.规范业务办理标准。提供企业迁移预检服务,系统自动检测社保、税务、公积金等事项办理状态,对存在欠税、社保医保欠费、住房公积金欠缴等不适宜“一件事”联办情形的进行提示,实行分类办理。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跨区域迁移,但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迁移的其他情形除外。

  (二)畅通企业迁移涉税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加快“未同步迁移”企业税务迁移。对营业执照已迁移但税务未同步迁移的企业,及时提醒办理未结涉税事项,强化政策宣传与业务辅导,推动企业能迁尽迁。统一全市办理标准,打通档案衔接、信息传递、资格认定等堵点,提升迁移事项办理效率。

  2.推动涉税迁移事项便利化办理。企业办结迁移登记后,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事项迁移申请,由迁出地税务部门依据共享信息定期批量主动发起迁移流程。企业无未结税费事项且符合迁移条件的当月同步完成税务事项迁移。因存在未结税费事项无法同步完成迁移的,迁出地税务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企业。需加急办理的,企业可通过向迁出地办税服务厅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对无未结税费事项且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即时办结,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当日办结。对于存在未结事项的情况,迁出地税务部门一次性反馈具体未结事项及解决方式。

  3.实现社保医保缴费登记同步迁移。企业无社保、医保欠费或不涉及变更社保经办机构的,迁出地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事项迁移时,同步办理缴费登记迁移;涉及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的,在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完成关系迁移后,迁出地税务部门及时注销原缴费登记,迁入地税务部门同步关联新登记信息,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对急需在迁入地经营的,迁出地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意愿并告知相关影响后,可先行为其办理税务事项迁移,待后续结清欠费、办结参保关系迁移等事项后,另行办理缴费登记迁移或注销。

  4.优化迁移全周期税费服务措施。税务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迁移税费事项办理指引,提醒企业查询并处理未办结事项,在未结事项消除后及时办结税务及缴费登记迁移。迁入地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企业在迁出地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预缴税款、留抵税额、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资格和资质,自动在迁入地延续享受,无需重新申请,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体系,提供定制化助企服务场景。

  (三)加强企业迁移五险一金衔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1.推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企业在省内迁移,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对不存在社保欠费的,同步实现社保登记信息变更,无需企业再申请。企业存在社保欠费的,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后向迁出地人力社保部门线下窗口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人力社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并提醒企业为员工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2.推进医保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在省内迁移办结迁移登记后,企业需向迁出地医保部门线下窗口申请医保登记信息变更(也可向迁入地医保部门、市本级医保部门申请)。对不存在医保欠费的,医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存在医保欠费的,医保部门提醒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企业缴纳费款后,医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3.实现住房公积金无感变更。企业在市内跨区迁移,无需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及职工可继续使用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在省内跨市迁移,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公积金部门为迁入企业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迁出企业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自动为迁出企业办理单位缴存注销登记,对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对存在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迁出企业,提示企业及时办结住房公积金事项。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四)健全企业迁移问题监办协调。(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设立迁移问题专项诉求通道。畅通妨碍企业迁移问题反映收集渠道,在“企呼我应”等平台关注“企业迁移”类问题诉求,实施分类监测统计。实行首接负责、分类转办,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响应,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2.强化共性个体问题分类解决。依托反映收集的涉企迁移问题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强化共性问题、诉求的监测管理,推动制度服务机制完善;对造成企业多次跑动或投诉的个性问题进行“点对点”落实整改督办,联合推动形成“一件事”到“一类事”的问题解决闭环机制。

  3.规范税务迁移事项办理。持续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税务迁移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规范,除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妨碍、拖延或拒绝为企业办理税务事项迁移。畅通12366热线等咨询和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企业迁移相关问题。

  4.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依托企业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健全企业迁移服务协调机制,一站式提供企业跨区域迁移过程中政策咨询、合规指导、纾困解难等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增值服务,争取推出一批定制化、套餐式、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助企服务新场景。

  三、工作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聚焦提升服务质效、压缩办理时限,协同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工作。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执行统一、服务优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完善问题闭环处置、强化跨部门联动响应。要公平对待迁入和迁出企业,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探索拓展增值服务新场景,全力提升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质效,营造“来去自由”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适用于迁出地和(或)迁出地为杭州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迁移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事项的,许可、备案事项按原规定办理。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