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辽市“数字通辽”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数字通辽”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快“数字通辽”建设,全面践行新质生产力发展理念,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通辽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助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贯彻落实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主动融入新时代东北振兴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升“数字通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新时期现代化通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数字通辽”,是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重点围绕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治理“一网统管”、政府运行“一网协同”、数据资源“一网共享”、社会诉求“一键回应”而统筹构建的各类数字系统和治理服务体系。

  “数字通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创新引领、场景驱动、数据赋能、安全发展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发挥通辽区位、交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具有通辽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路径,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通辽”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数字通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总体目标

  到2027年,全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横向的跨部门、跨行业数据共享与协作,以及纵向的各级政府间、城乡间的数字化连接与融合,将全市构建成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在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长足进步,在数字化应用、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服务等方面展现出卓越的成效,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生活体验。

  到2030年,全市数字化转型将实现全面突破。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得到全面提升。在数字化经济的蓬勃发展下,全市将涌现出一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数字企业,成为推动全市乃至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数字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全市的社会治理将更加高效、精准、智能,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数字通辽”建设工作,负责“数字通辽”建设的总体规划、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数字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数字通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平台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工作,推进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本地区各有关单位落实“数字通辽”建设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数字通辽”建设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部门职责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本级数字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市本级数字化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提出全市数字化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数字化项目;协调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负责市本级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市委国安办:作为通辽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全市数据安全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保密机要局等部门指导项目建设部门在信息化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规划、建设、运行网络安全保护,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信息化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评估验收,保障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

  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的保密管理;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向上级部门申报并争取支持政策和奖补资金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运维保障、购买服务等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指导督促项目绩效评估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国有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国有企业加大对数字化建设项目投入,提升企业管理和运营水平。

  市公安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数字通辽”建设中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网络监控和预警,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市审计局:负责数字化项目中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数字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数字通辽”建设的规范和高效。

  市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市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数字经济统计和运行监测。

  市数产集团: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化、专业化主体及主要投融资平台,负责全市数字化项目的建设、运维、运营及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运营等工作。

  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通辽”建设、管理、运行及相关保障工作,根据“数字通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专项行动计划。

  三、重点任务

  (一)数字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体系

  1. 公用信息基础设施

  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光纤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杆路、管道、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2.政务服务基础设施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推动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综合利用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政务云计算平台建设,推动全市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计算平台集中部署。

  围绕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治理“一网统管”与政府运行“一网协同”,持续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数字政府各项功能,加强政府各方面管理效能,为全市的各个行政区域和政府部门提供集约高效的平台支撑、数据支撑和业务支撑,升级数字政府指挥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打造泛在可及的服务体系。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增强数字政府效能。

  3.政务公共基础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办公协同平台,集成全市公文流转、会议会商、决策、执行、监督、评价等数字机关应用场景,健全政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全市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一体化政务协同工作水平,促进政府运行“一网协同”。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区块链基础平台、身份认证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平台等政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基于政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完善相关应用服务体系。

  4.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运营、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机制,促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完善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旗县市区数据应用需求协调推动上级和市本级数据向旗县市区回流。

  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汇集政务数据。

  建立社会数据利用相关制度,对各级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进行规范,促进社会数据与政务数据融合共用。

  5.城市物联感知体系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筹、社会共建”导向有序推进城市感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构建立体化、全覆盖城市感知基础设施体系。

  (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1. 数字产业化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字产业化发展政策,完善产业生态,拓展应用场景,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培育算力产业,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数字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计算能力,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和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流通交易、跨境合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创新发展,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创新生态。积极引进培育有竞争力的数字化企业,支持我市数字化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本地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网络安全技术咨询、检测认证和信息化培训企业。

  2.产业数字化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产业数字化支持政策,利用数字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数字农牧业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玉米、红干椒、通辽肉牛等特色产业,提升农牧业数字化水平。加快制造业数字转型及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重点推动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煤电铝、新能源等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乡村支持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电商售卖、视频直播等线上应用服务,以数字化赋能乡村建设、发展和治理。

  3.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资产盘点、数据价值评估、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要素交易活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引导调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制定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数据中介服务等培育支持政策和数据交易制度,支持数据要素流通实验室、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三)数字治理与服务

  1. 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积极贯彻落实“数据要素×”行动计划,充分利用、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

  发改、工信、商务、农牧业、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经济运行监测、招商引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统计等经济调控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规划、智慧自然资源、智慧建筑、智慧工地等城市规划管理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卫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卫生健康服务及管理的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招生入学入园、泛在学习资源、教师成长发展、校园安全管理、教育督导监测等教育教学、公共服务和教育管理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人社、医保、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保、医保、就业、养老、助困等民生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文旅、交通运输、体育主管部门和市数产集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服务、出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等文旅体育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生态环境、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绿色低碳产业、耕地保护等生态保护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公安、应急、消防、水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全面治安防控、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汛抗旱、自然灾害预警防范、特种设备运行管理、一体化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社会工作、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完善网格、城运工作站和最小治理单元治理体系;推行社会化众包治理模式,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数字社区建设和物业小区数字化改造,推广数字应用,实现便民服务、社区关怀救助等智能化。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孵化和上架推广相关机制,对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创新应用场景进行遴选、孵化、推广,促进同类应用场景“一地创新、全市复用”。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诉求需求,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为特殊群体提供通行、交流、办理等无障碍服务。

  2.城市治理“一网统管”

  设立市、旗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数字通辽”运行中心,负责城市运行监测、分析预警、指挥调度和事件处置等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完善城市运行管理相关制度机制和标准规范,统筹推进市、旗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形成五级应用,提升城市运行管理能力。

  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涉及城市运行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事件流程和体征指标数据接入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促进城市治理“一网统管”。

  3.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市、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拓展政务服务场景应用,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各级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各级部门应当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电子化应用,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类发码(卡、证)机关和公共服务组织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类码、卡、证数据互通和服务融合,便利企业群众“一码通用”。

  4. 社会诉求“一键回应”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诉求接办机制,完善社会诉求热线平台,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和高效反馈企业群众提出的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促进社会诉求“一键回应”。

  5. 迭代更新

  “数字通辽”应用场景应当结合城市治理“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和企业、公众诉求持续完善、迭代更新。

  (四)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安全

  1. 数字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数字技术攻关机制,促进数字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加大对数字技术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间的产学研合作,形成数字技术创新联合体,共同攻克关键技术难题。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数字化企业的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3.数字技能培训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定期邀请业界专家开展信息化、数字化技能和新理念、新思想培训授课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开展在线培训,提升各级公务人员、企业家、创业者等群体数字素养。鼓励高校、社会机构等面向各类群体建立数字化技术终身学习平台和培训体系。

  4.数字安全能力

  统筹全市数字发展和安全,统一安全管理机制,以安全技术体系为支撑,以安全运营和安全监管为保障,打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防护,构建“安全可信、合规可控”的安全立体纵深防御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搭建云网数安全技术底座。整合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密码资源,提供统一密码接入服务,促进密码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加大网络数据安全技术投入,加快完善数据防攻击、防窃取、防泄漏、数据备份和恢复等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建设。遵循网络安全监管技术标准,建设全市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构建监测、预警、通报、处置的闭环工作机制。

  (五)区域协同与交流合作

  1. 推进“通赤”双子星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打造通辽赤峰双子星两市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要抓手,推动公共服务互联共享,共同强化科技创新交流协作,健全和完善两地协作的公共卫生、防灾减灾等应急救援体系。

  2.融入新时代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抓住国家重大政策机遇,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通辽市独特的区位优势与良好的合作条件,全面融入新时代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3.探索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通辽”建设及相关管理的国内、国际交流,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探索在信息互联互通、人才交流培养、技术合作和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数字通辽”开放式创新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项目管理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数字通辽”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运行维护等流程和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确保项目建设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网信、保密机要、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参与“数字通辽”项目筛选、审核、服务、督导和考核等工作,推行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提升重大项目落地时效。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数字通辽”项目统筹,防止重复建设、为建而建,杜绝“数据孤岛”,消减“数字负担”,避免“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市数产集团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探索“数字通辽”建设发展路径,在技术创新、数据驱动、资源整合、跨界合作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在数字化项目建设中要先行先试,创新建设模式,形成一批标准化、可复制的示范应用,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通辽”建设财政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数字化项目安排年度预算。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或政策性补贴,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数字通辽”建设。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管。

  (三)人才保障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数字化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数字通辽”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强化“数字通辽”人才的发现、引进、培养和使用,扩大人才规模,提升人才质量。

  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人才的扶持培养力度,构建高层次通辽数字化建设管理人才队伍。

  (四)标准规范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加强“数字通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字通辽”相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充分运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公共数据清单和数据目录管理规范,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视频)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市级数据责任部门要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和业务管理标准,规范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校核工作,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促进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协作,建立定期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数据汇聚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安全保障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御能力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数字通辽”信息系统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规范。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数字通辽”总体安全设计,建立健全“数字通辽”项目安全建设标准,统一规范“数字通辽”相关软硬件资产处置、数据加工处理、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确保安全可控。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通辽”建设中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完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规范数据安全管理,明确数据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受到严格监管,规范生物特征、用户习惯等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推进数据跨境流通安全评估,分类分级保障数据安全。

  (六)考核评价

  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制定“数字通辽”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项目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评价,推动“数字通辽”建设目标落实,及时清理、整合、下架“建而不用、建而无用”的“数字通辽”信息系统和相关应用场景。

  结合通辽本地的发展特色,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对于项目建设情况的综合评估,做好重大政策举措的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着力形成政府绩效考核、专家评审、市民评议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考核体系。结合评估结果,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实践作为示范标杆,总结宣传典型经验,组织学习与培训。

  (七)监督机制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字通辽”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对“数字通辽”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通辽”建设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