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1月2日

  太原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省有关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数字化,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中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总体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机架的单一数据中心开展绿色节能改造。对改造后PUE值不高于1.3的数据中心,按照购买节能设备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数字经济经营主体成长和产业集聚发展

  (三)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成立当年上规并入统,年度营业收入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入统本年度营业收入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三年三批按照30%、30%和40%的比例分别发放。[若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剩余奖励资金取消。本条款与第(四)条不得重复事受。〕

  (四)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入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共给予奖励60万元。奖励分三年三批分别发放。第一年奖2—15万元,第二年奖励15万元,第三年奖励30万元。[入统3年内,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低于入统标准,剩余奖励资金取消。本条款与第(三)条不得重复享受。〕

  (五)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加速壮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全业剥离内部涉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业务,投资组建独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上规并入统,按该企业入统本年度营业收入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三年三批按照30%、30%和40%的比例分别发放。〔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低于入统标准,剩余奖励资金取消。本条款与第(三)条不得重复享受。

  (七)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积极融入信创生态,对入围国家信创目录的产品或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八)对获得数字经济相关领城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案例荣誉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

  (九)支持企业参加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数字经济园区,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三、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一)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按照省补助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开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对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和服务且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关联企业服务项目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十三)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获得山西省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数据价值化

  (十四)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3级、4级、5级评估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十五)对主导发布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公布后给予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4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排名前五的企业,在标准公布后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一次性奖励。检测类标准、修订类标准均不予支持,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标准给予支持。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数据产品开发、消费、流通、交易,对于首次在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平台)交易的企业,按照交易凭证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建设赋能产业发展数据服务平台,服务企业1年及以上且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按照数据服务平台上年度运维支出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引进

  (十八)对于企业全职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骨干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按人才年薪1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对于企业柔性引进的数字经济产业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其在太原市实际取得报酬1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引进一个人才享受一次奖补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