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月正式出台。有关负责人说,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

  办法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办法规定,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时,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应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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