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自由法方面的专家认为,作为参与式治理和遏制腐败的一种措施,中国新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挑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文件的公开方面。

  康涅狄格大学(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讲师、信息自由问题专家米切尔·珀尔曼(Mitchell Pearlman)说,“说到信息自由,如果你看一看中国人的起点和他们现在所处的位置,就会发现他们比我熟悉的很多国家都走过了一段更长的路。”

  30年来,珀尔曼致力于协助美国20个州和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官员制定信息自由法。现在,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某种形式的信息自由法。

  很多国家的政府面临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挑战。在美国,国会经过了10年的辩论才通过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于1966年7月4日不情愿地在该法案上签字,使之成为法律。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允许公民、团体和企业索取政府文件而无需说明理由,政府行政部门各机构保存的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均属该项法律的适用范围。某些国防、情报、外交与商贸方面的机密不受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不予公开。

  已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机构一经公民提出要求必须公开信息。但是,如果相关机构认定公布此类材料会危及国家安全(包括经济安全),就可以不受这一条例的约束。

  珀尔曼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政府公开信息意味着有可能而且实际上也确实在暴露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存在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他说,“中国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作鼓励民众更多参与决策过程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和反腐斗争中。”

  珀尔曼说,中国在达到公开政府文件的国际标准方面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是,他们在公开的网站上提供官方信息方面肯定是走在前面。政府大楼甚至设有安装了电脑的小亭,公民可以使用这些电脑获取信息。”

  上海是最早开始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城市之一,在全国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前就开始这样做了。据英文《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不久前的一则报道,从公开政府信息的做法开始在一些省市实施以来的几年中,上海已经公开了40多万页的信息。但是,2008年,上海只批准了59%公众获取信息的要求。

  据珀尔曼的解释,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实施相当不错,但另一个部分的落实不那么理想。一方面,政府官员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信息方面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

  他补充说,“但这项法律有关公众可以索取信息部分的实施并不那么成功。”

  珀尔曼说,如同中国很多方面的改革,经济是推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因素”。他说:“当然啦,外国投资者施加了很多压力要求信息更加公开,但也有一些来自中国内部的压力,要求消除围绕环境问题而产生的某些腐败现象。”

  最近发生的哈尔滨市化学品溢出事件及在甘肃省和湖南省发生的铅与砷中毒事件使国内外工商界和公众要求了解更多关于污染及其他环境方面令人担心的问题的信息。

  中国环境保护部是最早积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机构之一,其部份原因是出于上述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城市现在开始披露当地一些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导致中国发布了第一份污染情况透明指数报告(Pollution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Index report)。该报告详细列举了2008年113个城市在环境方面的表现。

  耶鲁大学法学院讲师杰米·贺诗礼(Jamie Horsley)在中国提供法律咨询,她密切关注中国在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问题。她说:"中国领导人决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项了不起的进步。"

  她向《美国参考》表示,新的规定"正在创造一种要求政府机构有义务提供信息的权利",使各级法院有可能根据公民的投诉采取行动。

  贺诗礼说,某省的一群国营企业退休职工因对其退休金不满,要求获得一份有关作出退休金决定的会议的内部记录文本。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裁定这些公民胜诉,命令该国营企业向他们公开这次会议记录。贺诗礼说:"据新闻报道,当这些退休职工听到法院的裁决时,他们掉下了眼泪,因为他们从未指望有可能获得会议的记录。"

  贺诗礼说:"因此现在是一个十分有趣、十分激动人心的时期。这是我们看到一个全新制度执行的第一年,中国的大多数机构对信息自由法还没有经验。我们看到的结果虽有好有坏;但却出现了积极的迹象,例如公民社会组织和普通百姓正在越来越多地援引这些规定。"

  与珀尔曼一样,贺诗礼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结果是中国领导人现在认识到它带来的各种好处──"开放的政府导致更有效的政府、对政府的更多信任、更少的腐败现像以及使人民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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