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采购软件预先安装计算机终端的决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法律工作者直言不讳地指出,这项决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也有一些学者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涉嫌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屏蔽互联网络上的信息,涉嫌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互联网既是现代新闻传播工具,同时也是广纳善言、开启民智的重要渠道。但是,互联网络鱼龙混杂,各种信息交织在一起,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一些国家为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并且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屏蔽或者过滤某些信息。

  但是,假如过分依赖技术软件,那么,在互联网络管理中,就会陷入技术主义的误区。

  互联网络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管理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假如只是推销技术软件,而没有加强对互联网络经营者的监管,那么,这些技术软件充其量只不过是监管者偷懒的工具而已。

  笔者认为,当前在互联网络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明显的问题:首先,强调对信息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互联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管理,导致互联网管理出现了“猫捉老鼠”的现象——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服务商便采用技术措施隐藏有关信息;监管部门放松管理,服务商便伺机而动,借助色情淫秽信息增加互联网站的点击率。

  其次,强化了消费者的法律责任,而减轻了互联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站发布有关色情淫秽信息,固然应该受到严厉惩处,但是,那些疏于管理,让色情淫秽信息泛滥的互联网运营商和服务商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打击色情淫秽犯罪行为的时候,对消费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措施,可是,对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却往往采取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就导致互联网络运营商为了增加自己的点击率,暗中默许甚至纵容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站发布有关信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重点打击互联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让每一个互联网站的管理者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从源头遏制色情淫秽信息的泛滥。

  第三,强调清除色情淫秽信息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执法存在随意性现象。所以,加强对互联网络管理,必须尽快制定新闻传播法,明确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程序,防止少数人滥用职权,随意干涉互联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合法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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