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讲话引发的“民告官”

  我省首例诉行政机关信息不公开案在宁波开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李峰没想到,他的一次公开讲话,竟会引发一起“民告官”的官司。

  这是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省首例被法院公审的“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的案件。

  原告方是村民代表,被告方是鄞州国土资源局。

  副科长一句话惹恼村民

  2008年9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正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李峰作为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出席了这次会议。

  李峰在会上以领导身份发了言。他提到,村支书竺明光占用2724.3平方米土地一事,不存在问题,因为竺在2006年就已办好相关手续。

  另外一项村民反应强烈的、有关金锐公司30亩土地的审批问题,也是合法的。对于批准以外多占的土地,擅自填石毁田是不合法的。但据调查,公司已主动恢复还田,因此不再追究责任。

  此话一出,顿时掀起轩然大波。竺明光和金锐公司土地的事,在村里已经争议好几年了。

  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他的话作不作数?

  村民向鄞州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6日,对方以文件形式答复:村民的申请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必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于是,村民一纸诉状,将鄞州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村民:政府有义务公开信息

  昨天上午,宁波海曙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

  杨如根等5位村民代表作为原告,再次申明信息公开的申请:确认李峰出席王家桥村会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确认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还是职务行为;公开李峰所说的文件内容,即金锐公司非法毁坏的10余亩耕地已主动恢复还田,不需再予追究的调查报告和相关决定文件,竺明光先建后批办好了的2724.3平方米土地的相关合法程序报办手续。

  村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外,其他均应依法公开。因此鄞州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是毫无法律和法理依据的。

  “请不要再‘躲猫猫’!”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说,“假如没有调查报告和相关文件,就如实告知。如果不能公开,请说明哪一条涉及机密或隐私?”

  国土局:内容不在公开范围

  对此,鄞州国土资源局回复:申请中的信息都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前两条属于咨询类,若村民有疑问,可以直接询问;第3条属于信访类,故按《信访条例》办理。

  “信访事项信息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所以我们才以信访受理,而非信息公开。如果按照信息公开,那么申请内容压根不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没有义务公开。”前来应诉的鄞州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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