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民李华(化名)因不满某镇政府在债权转让中不公开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公开信息。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某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某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实施后,泰州市中级法院首次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公开政府信息,也是目前全国为数不多的判决政府限期公开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

  2007年,原告李华与某机械厂产生借贷纠纷,但是某镇政府作为机械厂的主管部门未承担清理责任,却将机械厂的房屋等资产交他人接管。李华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政府处置上述资产的批复文件,某政府以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李华申请公开的政府文件对李华的生产、生活有实际影响,应予公开。关于被告提出的不公开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文件内容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且受直接影响的李华毫不知情,并要求公开,行政机关拒绝向李华公开信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于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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