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给了“不及格”的评价,在“百分制”的评估中,北京52分,在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排名第11,全国只有9个省份被认定及格,其中黑龙江、上海84分。

  去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舆论誉为打造透明政府的“试金石”。如今,这张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卷”结果表明,政府信息公开远不是出台一个“条例”就万事大吉。

  不必讳言,在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更多地停留在造势层次,还没有真正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信息公开在一些地方和部委遇到“肠梗阻”,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和部委还缺乏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目前,社会上90%以上的信息掌控在政府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会使一切暗箱操作失去存在的空间,也会剥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因此,主动抵制或变相拒绝信息公开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本能反应。

  二是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还缺乏热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理论上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会对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但现实中,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会出现违背常理的悖论:公众最想了解、本应知晓的信息未必公开,公开的多是与公众生活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影响小的信息,导致公众对条例的实施缺乏热情。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据悉,在“不予公开”的信息中,有超过六成给出的理由是“国家秘密”。很明显,现行条例中对于哪些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操作的弹性很大,使一些政府部门有空子可钻。掌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对那些涉及到自己利益关系的信息,常常会借口“保密”和“安全”的需要,不公开或者尽量缩小公开的范围。

  要想改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的状况,除了要提高政府部门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公开一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更重要的是调动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热情,抓紧修订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操作细则,譬如“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等,从而使政府信息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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