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器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它实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5月1日广州日报)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换句话说,网民要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必须公开个人信息。在笔者看来,这种网络实名制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网络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在我国舆论监督制度还不完善,检举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网络监督是公民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舆论来表达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不敢表达”或“不知向谁表达”的观点,可以检举政府官员和部门的违法行为,揭露社会黑恶势力的丑陋情况。对政府实质性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则很容易遭到报复,公民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采取“视而不见”的做法就容易理解了。“朱以山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容易形成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网络监督对事件的公正解决具有推动作用。近期的一系列事件,如“躲猫猫事件”“河南灵宝事件”等,在这一系列事件的公平解决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公众舆论对事态发展的正面影响,这些虽有媒体的功劳,但网络舆论监督也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给相关部门造成巨大的压力,使事件得到公正解决,切实使政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网络言论代表着公民的思想倾向,很少有人会违背自己的思想,发表一些与自己对立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网络言论就是民意。实行网络实名制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和检举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就像一位网名所说的,“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跟别人交谈,是否需要向百货大楼和倾听者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 对于网络实名制的作用来说,根据韩国学者的研究和政府部门观察,抑制网络暴力的效果并不明显。

  现在,全国对网络实名制的讨论越来越激烈。但是,有关部门实施前一定做好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具体说,就是要保证检举人的人生财产安全权,保证相关部门对公民的检举尽快在做出相应的处理,保证相关部门的合法公正处理,否则网络实名制就是一个舍本逐末的做法。而实际情况是,这些问题在我国还是亟待解决并长期存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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