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该条例二十三条所包括的条款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包括“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条款,网友反应不一。有网友质疑,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楼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还有网友认为,关于“恶意评论他人”如何定义?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更有网友直指,“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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