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浏阳市领导干部的个人收入、个人财产、配偶及子女从业、就学、出国(境)、外出旅游、公车使用、入股投资、婚丧操办等,都要向当地纪委申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详细进入

  这条信息被网络转载时直接简化为“湖南浏阳规定官员个人财产须在媒体公示”,从中不难看出一种舆论的期待:对官员财产公开的期待。

  不过,遗憾的是,浏阳要求官员个人财产须在媒体公示的规定,距离真正的财产申报还有相当的距离。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过度强化了媒体的作用,而忽视了官员财产申报的本质目的和核心要求。

  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的廉政制度,理应在制度环境的框架内进行,与制度环境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反腐效用。以我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为例,多年来,没有哪一位腐败官员是在收入申报这一环节被查处的,这项制度远没有发挥它打击腐败分子的应有功能。这样的事实证明了我国的收入申报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究其原因,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国收入申报制度缺乏配套的实施机制,没有充分认识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性,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造成收入申报制度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无论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还是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收入申报制度可以获得的支持力度都是非常弱小的。正因为如此,浏阳官员个人财产在媒体公示的规定,在笔者看来,除了让形式更能吸引眼球外,还是无法消除制度的不适应性。

  从1987年到2009年,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已经提了22年,这个时间足以让不具备的条件具备,也足以让具备的条件演变为更大的社会阻力。笔者以为,“浏阳规定官员个人财产须在媒体公示”没有突破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瓶颈。事实上,就财产公开来说,最起码应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而这些在浏阳的规定中都语焉不详,当然申报不实的处罚措施更是缺位。

  从深层次上说,官员财产“媒体依赖”折射了新的廉政制度变迁动力不足。无论在哪个国家,财产公开申报都会破坏官员阶层特别是部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也正是来源于此。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所做的一项调查也说明了这一点: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官员阶层中一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作为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支持实行财产申报制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如果制度变迁损害具体制度提供者集团的利益,它们就不会为制度变迁提供服务,甚至会以国家的名义阻碍制度变迁的实现,维持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因此,“湖南浏阳规定官员个人财产须在媒体公示”击中了官员财产公开的软肋,也显示了新的制度变迁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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