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打造了便捷的食品消费渠道,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互联网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促使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力度,并转变监管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四个最严”抓食品安全,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反映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日前透露,《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修订中,预计近期将出台。该办法的制定有着怎样的背景?主要聚焦了哪些问题?互联网时代中国食品安全如何来保障?20 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定者、行政法规研究者、电子商务专家、食品电商平台代表和媒体代表齐聚“首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共同探讨在互联网大趋势下,政府、企业、媒体以及消费者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新理念,谋求“互联网+食品”时代保障“舌尖安全”的新思路。

 
  “互联网+食品”挑战传统监管思路
 
  崔恩学(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互联网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发展非常快,它改变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也促使着我们转变监管的理念和思路。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是一个综合性、成体系的复杂问题,针对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思路和制度体系还未形成,所以我们面临很多挑战。
 
  首先,互联网带来一些处于法律边缘或者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新问题,比如说跨境电商和贸易商,微信朋友圈食品销售等等,这些现象怎么来定性?法律上怎么来认定它们?这些都还看不清楚,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其次,政府如何转变监管思路和理念,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挑战。照搬传统的方法,很难完全适应“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最后就是今后如何与企业、新闻媒体合作。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承担着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因此,企业怎样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建档立案、及时审查、及时制止、及时报告,也是政府与企业共同面临的挑战。我认为,当前一些企业还是过多地把精力放在了如何扩张和发展上。在扩展和发展的同时,尽职审查保证食品安全,也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总局在互联网食品销售方面,主要是在研究和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了两个工作,一个是制定了互联网食品销售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为什么是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因为我们认为互联网包括所有的商品的交易行为,国家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我们在遵循国家统一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是在食品这个特殊的领域对违反它的行为进行查处,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我们“办法”的重点是放在查处方面;关于网络订餐,实际上两三年前,总局就已经借鉴相关部门的经验,起草了网络订餐的监督管理办法。目前,这两个办法经过了法制司的合法性审查。一个完整成熟的思路,还在实践探讨中形成,制定两个办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有些问题是处于法律边缘,还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制定网络食品监管办法面临新情况
 
  徐景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后,即着手开展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法治的研究,《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是社会的期盼。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在研究法律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结合,即规范、引领和助推并重,企业、政府和社会并重。在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时代,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时需要考虑许多新情况。
 
  第一,如何来判定网络食品交易的风险因素。网络食品交易是现代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它对食品交易和安全监管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都需要认真梳理。
 
  第二,如何来界定网络食品安全交易法律关系。与传统的交易不同,互联网食品交易出现了第三方平台,使得交易的法律关系变得相对复杂。在这里出现了三种关系:第三方平台与入网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入网者之间的关系。入网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交易,是改变了交易范围,还是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乃至改变了交易渠道,这在整个互联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设计当中需要深入地研讨。
 
  第三,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责任。谈到网络食品安全交易主体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这似乎是没有争议的。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它是不是也要像入网者那样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如果第三方平台不是经营,那它是什么呢?所谓经营,它一定要包括金钱与货物两个方面,我觉得这里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第四,如何确定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过去,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三个,第一是审、第二是查、第三是罚,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时期,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能不能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定规则、建机制、严处罚?
 
  第五,如何界定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安全中,与政府监管部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之间都有法律关系。因此,第三方平台既是被监管者,也是管理者。在新时代,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如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六,如何来确定网络食品安全案件管理。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由哪级部门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管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了,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管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了,由其住所地或者营业地来管辖。除此之外,按照便民原则,网络食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地是不是都应当有一定的管辖责任呢?
 
  分层监管 科学管理
 
  郑俊芳(阿里巴巴首席治理官):最近食药监总局抽检一直比较多,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抽检结果中,涵盖了许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说明食品不达标,有的说明食品不合格。然而,不达标和不合格是一个性质吗?我们在想,在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披露方面,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分分层、分分级,将监管重点更多放在安全隐患大的食品上,对食品品质问题、食品感官瑕疵等安全隐患较小的问题,交给市场机制来处理。这样更有益于科学管理,也能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更加科学、理性的认识。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具有食品渠道集中度以及信息可得性方面的优势,可以在分层监管的基础上发挥很大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可以指导这些第三方平台发挥监督作用,并利用平台大数据优势,为政府监管部门线下监管提供参照。而通过分层监管,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都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优势,主要是可以通过数据主动识别,筛查哪些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概率比较高,并重点跟踪和监控这些食品,还可以监控消费者有怎样的投诉情况和案例。平台识别信息后,第一时间反馈给政府监管部门,从而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平台也可以定期向总局报送消费者投诉,尤其是涉及安全隐患的投诉信息,总局可以针对这些投诉进行定向抽检,一旦抽检到不合格食品,平台第一时间就可以下架商品,终止商品销售行为。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第三方平台还可以将交易信息、消费者集中度等数据及分析结论反馈给监管部门。政府和企业都能迅速采取措施,要求问题商家整改、召回问题食品或者第一时间通知消费者。分层监管后,政府监管部门更好地与第三方平台协作,获得更丰富、更客观的依据,使整个管理手段更多元化。
 
  信息数据公开共享才能发挥作用
 
  唐云华(北京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新型课题,主要有两方面难题。第一是技术上的难点,网络信息瞬息万变,违法线索隐蔽,证据的固化及证据的获取就比较困难。第二是监管的难点,网络食品安全经营者平台及平台所在地是分离的,这是很普遍的情况,给监管执行带来困难。但是,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利用网络的特点去管网络。第一,虽然网店和网络信息的量很大,但大平台、大网店的聚集效应非常明显。大平台和网店实现了自律,监管部门就可以加强监管。第二,相关部门可以开展技术监管方面的研究。网络虽然违法线索隐蔽,但网络电子化也有一个特点就是很难做到没有痕迹,所以如果技术跟得上是可以解决的。第三,网络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消费者青睐少数几个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主要是因为其口碑好,好的口碑还会通过消费者进行传播,网络平台的扩散效应就产生了。监管部门可以运用互联网叠加和扩散效应的特点,实现监管,比如参考消费者对网店的评价等。
 
  这些措施体现的监管理念就是信息公开。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实名和主体资质要明确清晰,而且平台要保留相关的记录,保存备份相关的数据,不光包括主体还包括交易记录等相关数据。关于数据对接,监管部门的数据和平台的数据应该实现有效对接,保持信息畅通。北京市食药监局在网上公示了可供查询的相关信息,比如针对前一段时间网络订餐平台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局把掌握的原始数据库直接提供给了北京地区相对集中的几家大的餐饮服务平台,由他们集中批量比对。如果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需要这方面的服务,我们可以提供,因为信息数据只有更多人使用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综合治理走共治之路
 
  崔恩学(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当今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背景下,大家有问题、有困难,更多地应该去找市场、找法律,仅靠政府监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终解决方案应该是社会综合治理,走共治之路。政府监管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或者说是最后一道防线,而落实企业责任是前提。中国互联网食品经营者是分散的,但是他们几乎都是在第三方平台中进行交易,平台汇集了这些经营者,就可以起到一个源头控制的作用。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政府如果自己建一套系统来监督网络食品经营者,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效果还未必好。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相互配合,走相互合作之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合作,但这还不是全部,因为社会不只有监管部门和企业,还有媒体、社会公众。所以,经营者要自律,媒体和社会公众要监督,公众要投诉举报。当前在食品安全方面,互联网通过新媒体传播了很多不科学的信息,对构建食品安全网络非常不利。这个跟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力度不够也有关系。媒体应该加强科学知识的正向普及,政府监管部门加强风险警示、信息公开,企业自身也应该公开一些信息,这样才能走出一条共治之路。
 
  综上,互联网食品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前提,政府监管是后盾,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走治理的道路,多方参与,实现共治,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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