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 认为政府在处理煤炭公司股权划转行为违法,信息不公开。彬县城关镇一万多名村民分两个案子,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昨日,两起案件先后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案件涉及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第一诉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昨日上午,两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庭审,作为原告的10094名村民原属于彬县水帘乡(后撤销)15个村的,2002年撤乡并镇,水帘乡被撤销后,并入城关镇。村民共同推选的代表人李自宏与另外14个村民出席了庭审。

  在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村民起诉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公开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信息。据了解,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水帘洞煤矿,系1976年由水帘乡全体村民出资兴建。1997年彬县将水帘洞煤矿作为改制试点,煤矿评估资产为1350万元。1998年完成改制,成立了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77万元,其中企业法人股权85.8%%。2002年,水帘洞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的管理权被移交给彬县城关镇政府。

  村民们认为,2002年水帘洞煤炭有限公司由城关镇行使行政管理权,每年收取数百万元的利润却没有用于投资人的事业。2008年,村民们委托律师调阅公司登记档案,才发现城关镇企业办将该公司85%的股权转让于他人,转让的详细内容不得而知,特别是转让费数额及转让费的去向不清楚。为此,村民们曾于今年6月10日向镇政府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对方在法定时限内只作出口头答复。村民们认为镇政府口头答复内容笼统,不提供书面资料行为违法,其行为系行政不作为。

  彬县城关镇政府答辩提出,公开经营信息不属于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其次,他们认为村民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条例》,而该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对于2006年产生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并无溯及力。

  对此,村民们的代理律师李志锋认为,镇政府将煤矿股权转让给他人,影响到广大村民的利益,村民有权知道真相。而对于此案核心问题,《条例》并没有限制公开信息的范围。该条例在5月1日起要求必须全部公开政府信息,但并不代表5月1日以前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第二诉 股权划转行为违法

  2006年3月15日,彬县城关镇政府的第14号文件做出了《关于彬县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的通知》,决定将水帘洞煤矿原持有的水帘洞煤矿有限责任公司85.8%的股份划归彬县城关镇政府企业办公室。

  城关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隶属城关镇政府,为事业法人。镇政府的这一划转行为引起了争议。在村民提出的第二个行政起诉状内,他们认为管理权被移交,但企业性质和股权没有变化。村民认为,彬县城关镇企业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投资主体,更不能无偿受让股权,其文件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股权划转行为违法。

  答辩状中,彬县城关镇政府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调整范围,应依法驳回,他们认为村民们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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